海外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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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企业并购概念
海外并购

海外并购是跨越国界的企业兼并与收购活动,通常指一国企业通过一定渠道和支付手段,取得另一国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从而对后者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或完全控制。它又被称为跨国并购或跨境并购,是企业国内并购的延伸,也是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从20世纪90年代起,跨国并购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比重持续上升,成为跨国公司实施国际化战略的重要手段,同时涉及母国与东道国两套法律制度、监管审批与整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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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海外并购也称跨国并购、跨境并购,英文为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是跨越国界的兼并与收购活动的总称。其基本含义是,一国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购买另一国企业的一部分乃至全部股份或资产,从而对后者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1]。在这个关系中,发起交易的一方称并购企业或母国企业,被并购的一方称目标企业或东道国企业[2]。

「并购」由兼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两个词合成,简称M&A[3]。兼并指两家或多家公司合而为一,收购则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股权等方式取得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被收购方仍可单独存续[1]。从法律形式看,海外并购以收购为主,真正的跨国兼并在实践中并不常见[4]。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跨国并购给出了界定:在跨国兼并中,原来分属两个不同国家的两家企业的资产与经营被结合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在跨国收购中,资产和经营控制权从当地企业转移到外国公司,前者成为后者的子公司[5]。该机构还将收购一家现有当地企业或外国子公司10%以上股权视为跨国收购,不足10%则一般算作证券投资[6]。

原理

海外并购的实质,是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资产、股权、经营权或控制权,从而直接或间接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4]。交易所追求的目标通常包括扩大市场规模、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获取品牌与技术、分散经营风险等。与在东道国从头新建产能相比,并购可以直接取得现成的厂房、设备、知识产权和雇员,缩短实现商业目标的周期。

按并购双方产业联系划分,海外并购有横向、纵向与混合三种类型。横向并购发生在不同国家但属于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目的是扩大世界市场份额,风险较小、较易整合,因而最为常见;纵向并购发生在同一或类似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双方往往存在供求关系;混合并购则发生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多用于多元化经营。

就交易架构而言,海外并购可大致分为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与合并三种模式。股权收购由买方购买目标公司股权以实现控制,交易完成后买方替代卖方成为股东,通常更为直接简便,但要按持股比例承担目标公司债务;资产收购只取得特定资产,灵活性较高,能规避未披露债务风险,但资产识别和分割较难,税务成本一般更高;合并则使买方与目标公司在交易后成为一家公司,常用于股东人数较多的私有化交易。交易可以采取买卖双方双边谈判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卖方主导的竞标流程。

发展历程

并购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有较长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大多发生在一国国内企业之间。战后,企业为在全球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跨国并购逐渐增多[7]。20世纪9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经济全球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全球掀起了规模空前的并购浪潮,一般被称为第五次并购浪潮[8]。

在这一时期,跨国并购规模迅速扩大。全球跨国并购总额从1990年的约1510亿美元升至1999年的约7200亿美元,2000年超过1万亿美元[8]。1994年,跨国并购首次超过绿地投资,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一半以上,此后这一比重连续多年上升,2000年达到90%左右[5]。跨国并购由此成为国际直接投资最主要的实现形式之一[9]。

此轮浪潮呈现出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并购企业与东道国主要集中在发达的工业化经济体,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1995年至2000年涉及最发达国家的跨国并购资本流动占此类直接投资的比重最高达92.4%;二是以交易金额计,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占据压倒性优势,带有强强联手的特征[5]。2001年后,受美国经济增长周期结束等因素影响,跨国并购规模一度回落,但其在国际直接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并未动摇[10]。

应用

海外并购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通常包括跨境并购、绿地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途径;在改革开放后的较长时期内,绿地投资曾是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最主要的形式,随着企业实力提升和投资经验丰富,以收购外国既有业务和资产为特征的跨境并购逐渐增多。

在中国,企业以并购方式赴境外投资需要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主要涉及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商务部与发改委对项目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进行核准或备案,外汇管理局负责跨境资金监管[11]。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指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管理上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模式,仅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12]。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发改委对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非敏感类项目中,投资主体为中央管理企业,或为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且投资额低于3亿美元的由注册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13]。商务部与发改委的审核流程相互独立,企业完成两项程序后,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手续[14]。

局限

海外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市场以及不同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影响因素不仅包括产业和资金,还涉及政治、法律、经济、技术、社会、文化等多个层面[2]。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和信息不对称,评估目标企业价值的难度较大;并购会导致东道国业务或品牌的控制权变更,容易引起当地政府的监管和限制;此外,目标企业的现状是固定的,既有的商业合同和劳动合同也会约束投资方的经营管理计划。

跨境交易通常需要完成多项监管审批,包括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以及特定行业的准入审批。若并购标的涉及军工、高科技、能源、电信等敏感行业或数据安全,或外资将在并购后取得标的企业控制权,有可能受到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的限制,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等机构即承担此类职能。近年主要经济体普遍收紧了对外来投资和并购交易的监管,使监管审批在交易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交易还面临融资、第三方权利、汇率波动和政治等方面的风险。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可能依据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行使优先购买权,商业伙伴可能因控制权变更而主张解除合同,债权人可能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有研究显示,部分企业在完成收购后业绩表现不及预期,说明并购的成功并不只取决于交易本身,还取决于交割后的整合与经营。

参见

  • 企业并购 —— 海外并购是企业并购跨越国界的延伸形态。

  • 绿地投资 —— 与海外并购并列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指在东道国新建企业。

  • 对外直接投资 —— 海外并购所属的投资活动大类。

  • 兼并 —— 海外并购的两大构成形式之一,指企业合而为一。

  • 收购 —— 海外并购的两大构成形式之一,指取得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控制权。

  • 尽职调查 —— 海外并购交易中评估目标企业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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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6-10-13T17:35:4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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