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利是股份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的股息,其分配顺序先于普通股股东。[1] 公司应以现金形式支付优先股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2] 优先股股息率通常事先约定,公司经营情况变化一般不改变其数额,因此该权利被视为介于债券利息与普通股红利之间的固定收益安排。[2]
定义
优先股股利指股份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的股息,其受偿顺序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1] 依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界定,优先股是在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3] 按照中国现行规定,公司应当以现金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2] 因此优先股股利在会计与法律性质上是利润分配,而非债务利息。[2]
原理
优先股股利的数额由票面股息率决定。公司章程需明确股息率采用固定还是浮动方式,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1] 股息率乘以优先股票面金额,即为每一股的年度股息。中国境内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 100 元,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
优先股股利按会计年度计息,通常每年付息一次,付息日一般定为发行缴款截止日次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4] 股息的宣派与支付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按发行文件约定执行。[5] 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当期股息,该事项通常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通知优先股股东。[6]
发展历程
2013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优先股股东优先分配利润、优先分配剩余财产、表决权恢复等事项作出规定,确立了优先股制度的基本框架。[7] 该文件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股息率形式、是否强制分红、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股息分配后能否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事项。[1]
2014 年 3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优先股的发行条件、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等作出细化规定。[3] 该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在章程中约定固定股息率、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分配股息、未足额派发的差额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分配约定股息后不再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对后两项另行约定。[3] 2021 年 6 月,该办法经修订,条文序号与表述有所调整。[8]
应用
按股息分配方式,优先股股利可归入不同类别。依股息率是否固定,分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与浮动股息率优先股;依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是否必须分配,分为强制分红优先股与非强制分红优先股。[9]
依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分为可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可累积优先股在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时,将应付股息累积至以后年度盈利时,在普通股股息发放之前连同当年股息一并发放;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则不能要求以后年度补发所欠股息。[9] 依分配约定股息后能否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分为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9]
在实务中,优先股股利条款还涉及表决权恢复机制。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对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持续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不可累积优先股则持续至全额支付当年股息。[1]
优先股股利安排也用于企业融资与并购场景。公开发行优先股可作为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支付手段,或在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时作为支付手段,从而在不改变控制权结构的前提下提供资金来源。[3] 对投资者而言,优先股提供了股息回报相对固定的投资工具,其股息来自可分配税后利润。[2]
局限
优先股股利的支付以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公司当年利润不足或出现亏损时,该年度的约定股息可能无法足额派发;若非累积优先股,所欠部分股东无权要求后续补发。[2]
股息支付并不必然可由股东强制主张。除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外,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当期股息,且不被视为违约;强制付息事件通常指股息支付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或公司减少注册资本。[5] 这种安排使优先股股息的确定性弱于债券利息,其收益不确定性大于债券。[2]
股息来源与清偿顺序也构成限制。优先股股息一般来自公司可分配税后利润,而债券利息在税前利润中列支,两者在资金来源上存在差异。[2] 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剩余财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排在债权人之后,因此本金与股息均存在无法全额收回的可能。[2]
从普通股股东角度看,优先股股利会先于普通股股利从可分配利润中扣除,存在减少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利润的风险。[10] 此外,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仅允许在其他条款上作不同设置。[1]
参见
参考资料
-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__2013年第34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 www.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优先股试点答记者问 . csrc.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__2014年第15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 www.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期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szse.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三)优先股股息不可强制分配条款 . sse.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sse.com.cn 上的 PDF 文件 . sse.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 . www.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中国政府网 . www.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优先股的种类 . csrc.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szse.cn 上的 PDF 文件 . szse.cn [引用日期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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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6-10-03T17:47:3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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