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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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交易诚意金概念

诚意金是买方或承租方在正式合同订立前交付给卖方、出租方或其委托中介的一笔款项,用于表明成交意向,常被称为意向金。它属于商业活动中的惯用说法,并非法律概念,一般不带担保债务履行的含义,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交易未能达成时通常应当退还。由于收付双方往往对款项性质理解不一,诚意金是房屋买卖、租赁和汽车销售等领域消费纠纷的高发环节。[1][2]

百科 图文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诚意金是买方或承租方在正式合同订立之前,向卖方、出租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交付的一笔钱款,用来表明自己确有成交意向。[1] 法院在裁判说理中把它归入商业用语,认为它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通常不带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含义,因而不能套用定金罚则。[3]

与诚意金最容易混淆的是定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3] 诚意金没有对应的法定规则,能不能退还、在什么条件下转为定金,主要取决于双方约定。[4]

商品房交易中还专门规定了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理方式。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符合销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合同时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合同的,开发企业应当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

原理

在实际交易中,诚意金一般由买方或承租方先行交纳,交款之后可以获得与对方议价、优先挑选房源或者享受价格优惠的资格。双方最终签订正式合同的,这笔钱通常转为定金或者抵作房款;交易未能谈成的,则按事先约定退还。[2] 二手房中介业务中,中介往往要求买方先交纳数千元诚意金,再由中介出面向业主商谈价格,价格不合适即可退款。[1]


flowchart LR

A[买方选定房源] --> B[交纳诚意金]

B --> C{双方是否达成交易}

C -->|达成| D[转为定金或抵作房款]

C -->|未达成| E[按约定退还]

对收款方来说,收取诚意金既能筛选客户、掌握议价主动权,也能在正式签约前先期得到一笔资金。部分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前,就以诚意登记、认筹等名义向有意向的购房者收款,用以缓解资金压力。 2014年河北邯郸一家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的事件中,该企业曾以购房诚意金的名义向公众融资,有购房人缴纳了78万元,合同约定6个月期限并计息。[6]

发展历程

2004年,上海普陀区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起二手房买卖投诉,消费者与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时交纳了7000元诚意金,此后合同一直无法签订,消费者要求退款。[7]

2007年9月,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指出当地因意向金引发的房产纠纷投诉增多,中介机构通常要求买方交纳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意向金。[8] 同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意向书纠纷,承租方交纳的5万元诚意金被判令返还,其要求双倍返还的请求未获支持。[9]

2013年,有法官在法院系统的刊物上撰文指出,当时我国对商品房买卖中诚意金的性质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存在把它视为订金、违约金或者定金的不同意见。[10]

2018年,重庆市涪陵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了一起二手房诚意金纠纷,消费者向中介支付1万元诚意金后放弃购房,中介最终同意退款。[11] 2024年8月,广东揭阳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诚意金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判决中介机构退还买方交纳的5000元,办案法官同时提示,中介收取诚意金、意向金已成为行业内的常见做法。[12]

应用

在新建商品房销售中,开发企业常在楼盘开盘前后收取诚意金,交纳者可以获得优先购房权、选房顺序或者房价优惠,办理VIP购房卡并交款是其中一种常见形式。[10]

在二手房买卖中,中介机构通常在买方看房后提出交纳诚意金的要求,谈成之后再把款项转交卖方并转为定金。[1] 也有中介在委托购买协议中写明,只有买方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诚意金才转交卖方并自动转为定金。[11]

诚意金同样出现在商铺招租和汽车销售等场景。2011年,南宁一家市场公司在商铺尚未建成时公开招租,承租人各交纳5000元诚意金预订铺面。[13] 2024年7月,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与东莞市汽车行业协会联合发出提示,要求汽车销售方在收取诚意金或订金时说明款项的性质、用途和退还条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14]

局限

诚意金最主要的局限在于法律性质不清。早在2008年,就有法院在裁判中说理,法律上对这名称款的性质没有明确认定,其含义和后果基本由当事人约定决定。[9] 正因为缺少统一的法定规则,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完全一致,收款方也可能利用名称的模糊性规避责任。[10]

由于一般不具备担保功能,交付诚意金的一方在交易未成时通常只能请求返还本金,不能依据规则主张双倍返还;收受方违约时,也不当然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2] 相反,如果双方约定诚意金转为定金,买方此后反悔就可能拿不回这笔钱。[4]

实践中对买方不利的情形主要有几类:协议条款只规定买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对中介或卖方却没有相应约束;业务人员口头承诺可以退款,收据或者协议上写的却是定金;款项被收受方无偿占用甚至挪作他用。这些情形下买方往往面临举证困难。[7][8]

此外,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时收取诚意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本身属于违规行为,由此订立的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15] 项目停工或者企业资金链断裂之后,此前交纳的诚意金也存在难以追回的情况。[6]

参见

  • 定金 —— 具有担保功能、适用定金罚则的法定款项,是与诚意金对照最常被提及的概念。

  • 订金 —— 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效力的款项,法律后果与定金不同。

  • 认筹 —— 楼盘开盘前以收取诚意金换取选房资格和价格优惠的做法。

  • 商品房预售制度 ——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制度背景。

  • 意向金 —— 与诚意金含义相近、同样缺少法律明确定义的款项名称。

  • 格式条款 —— 中介或者开发企业预先拟定、常被用来约定诚意金退还条件的条款。

参考资料

  1. 【法庭内外】购房“诚意金”背后的套路 . gdjyfy.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2. 诚意金、订金、定金傻傻分不清?一文带你了解清楚 . guangzhou315.com [引用日期2026-09-29]
  3. 【以案说法】交了诚意金后悔,钱还能要回来吗? . zqfkfy.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4. 诚意金算定金吗?潘志君律师:以合同约定为准! . rednet.cn [引用日期2026-09-29]
  5.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hebei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6. 金世纪非法融资致资金链断裂 引发邯郸楼市危机 - 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 fang.com [引用日期2026-09-29]
  7. 谨防房产中介“诚意金”陷阱 . shandong.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8. 购买二手房慎付意向金 . shandong.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9. “诚意金”并非“定金”,被侵权时双倍讨返难被支持-北京法院网 . bj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0. 新探VIP购房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jxfy.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1. 诚意金≠定金,交易未成应退还 . cmrnn.com.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2. 揭阳榕城法院:购房“诚意金”背后的套路 . gdzf.org.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3. 未签合同商铺租不成 “诚意金”该不该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gx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4.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 dongguanshi315.com [引用日期2026-09-29]
  15. 开发商不能以预约合同仍在履行为由拒绝返还房屋诚意金-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 ah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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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的还不存在。红链不是错误——它标出"这个概念被引用了但还没人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