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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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

买受人是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与出卖人相对,通常称为买方。[1] 买卖关系只涉及出卖人与买受人两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双方互为给付、互为对价。[2]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和受领标的物,还负有检验与通知义务。在拍卖中,买受人另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3]

百科 图文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买受人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支付价款、接受标的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人;与之相对的对方是出卖人,负责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95 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由此成为该类合同的两方主体之一。[2]

买受人在交易习惯中也称买方,房屋交易中常称买房人。 买卖关系的主体只有出卖人与买受人,标的物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金,两者的给付形成对价关系。[1]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关规定同样把交付约定价金与受领标的物列为买受人对出卖人的义务。[4]

原理

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三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以及对标的物进行检查并把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5][6] 价款应在约定的数额、时间和地点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并结合交易惯例确定。[7]

检验与通知义务决定买受人能否主张瑕疵。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未把数量或质量问题告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自收到标的物起满 2 年仍未通知的,同样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保证期。[2]

风险负担随交付转移。标的物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能按期交付,或者出卖人已按约定把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而买受人违反约定不予收取的,风险自违约时起转由买受人负担。[2]

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律还给买受人若干保障。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时,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在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款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还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回赎。[2]

发展历程

1999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确立了买受人的地位,把支付价款作为买方的基本义务,并对付款数额、地点、时间以及出卖人多交标的物时的处理等作了规定。[8][7] 该法还规定,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7]

在合同法之前,1996 年 7 月 5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设专节规定买受人,把买受人界定为通过最高应价取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并规定其付款、受领责任以及未履约时的后果。[9][3]

2003 年 3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商品房买卖合同界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即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价款的相对方;该解释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正,改为以《民法典》为依据。[10][11]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用原合同法的体例,在第 595 条界定买卖合同,并在买受人付款、检验通知、风险负担、所有权保留与取回等制度上作出规定。[2]

应用

商品房交易是买受人概念运用最集中的领域。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所有权,支付价款的相对方就是买受人;出卖人迟延交房或者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 3 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拿不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0][11]

在拍卖中,买受人由竞买人转化而来。竞买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后成为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未按约定付款的,可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将该标的再行拍卖,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价的差额由原买受人补足,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3]

分期付款买卖、试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等特殊买卖也以买受人为核心。分期付款中,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也可以拒绝,试用期届满未表态的视为同意购买。[2]

其他有偿合同和交易方式在买受人规则上参照买卖合同办理,例如招标投标买卖,以及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易货交易,均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2]

局限

买受人受检验和通知期限的约束。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按标的物性质和交易习惯难以在该期限内完成全面检验的,这一期限只视为对标的物外观瑕疵提异议的期限;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限,而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已载明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其已就数量和外观瑕疵完成检验。[2]

在途货物的买卖对买受人尤为不利。出卖人出售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标的物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就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约定把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承运人后,风险同样转由买受人负担。[2]

买受人所取得的权利也有边界。出卖的标的物包含知识产权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该知识产权仍不属于买受人;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时,即使买卖合同有效且已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买受人也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2][12]

参见

  • 出卖人 —— 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与买受人互为给付。

  • 买卖合同 —— 买受人身份由该类合同界定,是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 拍卖 —— 拍卖法设专节规定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买受人在该合同中指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价款的相对方。

  • 标的物 —— 买受人支付价款所换取的对象,其交付与风险负担关系到买受人利益。

  • 善意取得 —— 出卖人无处分权时,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途径之一。

参考资料

  1. 法条释义 . faxin.cn [引用日期2026-09-29]
  2. 山丹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shandan.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 beijing.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4.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moj.gov.tw [引用日期2026-09-29]
  5.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 dashuolvshi.com [引用日期2026-09-29]
  6.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hlj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7. hainan.gov.cn 上的网页 . hainan.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8. 的合同 . www.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9. 全球法规网-中国商务法规 . mofcom.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1. 当前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 hn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2. swupl.edu.cn 上的 PDF 文件 . swupl.edu.cn [引用日期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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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引用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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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的还不存在。红链不是错误——它标出"这个概念被引用了但还没人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