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对方手机定位需要对方同意吗

查对方手机定位需要对方同意吗

查对方手机定位需要对方同意吗是围绕手机位置信息查询行为产生的法律与技术问题,其核心在于:位置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乃至敏感个人信息,查询他人手机定位通常须以对方知情并同意为前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行踪轨迹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须取得单独同意;《民法典》则把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并将私密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实际中,厂商与第三方定位应用的位置共享功能多以双方确认授权为必要条件。

百科 图文
目录
  1. 简介
  2. 沿革
  3. 特点
  4. 参见

简介

该问题指向的是手机位置信息的获取规则。手机定位所形成的位置信息、行程线路记录,在法律上被分别界定为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民法典》将行踪信息列入个人信息范围,并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规定[1];《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则把行踪轨迹明确列为敏感个人信息[2]。

它与一般人理解的区别在于,定位往往不是单独的个人行为,而是依托运营商网络或应用服务完成的信息处理活动。运营商早期开展的手机定位业务即要求被定位人授权后方可调取[3];此后出现的第三方定位应用也多在产品说明中注明需对方下载并同意后才能开启共享[4]。

沿革

2010年前后,运营商已把手机定位作为正式业务提供,其技术路径是确认手机所处基站以推断机主大致方位,查询须经被定位人授权,相关信息也只能在运营商内部按权限调取[3]。同期网络上出现声称无需机主授权即可完成定位的付费服务,报价与到账时间被明码标出,法律界人士当时指出此类做法侵犯他人隐私,并提到相关立法相对技术发展存在滞后[3]。

2017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将行踪轨迹列入公民个人信息,并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条以上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5]。

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设专章规定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自然人的行踪信息属于个人信息[6]。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把行踪轨迹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7]。

特点

第一,同意标准更高。《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要求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处理者还须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2]。基于同意的处理,须由个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个人也可随时撤回同意[7]。

第二,存在法定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列举了可不经同意的情形,包括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此外,该法附则规定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该法[7],但这并不免除《民法典》隐私权规则与刑事法律的约束。

第三,未成年人有专门规则。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须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处理者还应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2]。

第四,技术上以双向授权为基础。苹果“查找”应用的位置共享须由对方确认共享请求后才可查看[8];谷歌地图等地图服务的实时位置共享同样需要对方接受邀请,共享时长由共享者自行决定[9]。

第五,违规获取存在刑事风险。《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前述司法解释以50条为行踪轨迹信息的入罪数量门槛,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标准减半计算[11]。

参见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规定行踪轨迹属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须取得单独同意的基础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在人格权编确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行踪信息被列为个人信息。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情节严重时适用的刑法罪名。

  • 敏感个人信息 —— 涵盖行踪轨迹、生物识别等信息的高保护等级类别。

  • 查找 —— 苹果设备的位置共享与设备定位服务,共享须经对方确认。

  • 隐私权 —— 位置信息中的私密部分受其保护。

词条评价
词条统计

浏览次数:0 次

阅读量:0 次 · 阅读完成量:0 次

最近更新:2026-11-05T22:48:41Z

历史版本

本条目引用的词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敏感个人信息 查找 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