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起诉证据是指诉讼当事人将微信聊天记录提交法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运用方式,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1]。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产生的通信信息被明确列入,微信聊天记录自此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使用[2]。此类记录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可能被法院采信[3]。
简介
微信聊天记录起诉证据解决的是微信产生的信息能否以及如何进入法庭的问题。按记录的形成方式,它可以分为文字记录、图片记录、语音记录、视频记录、网络链接记录以及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等几类[1]。当事人常以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提取和固定这些内容[4]。
电子数据在民事证据体系中的地位,来自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把电子数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并列,单独列为一种证据类型,此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相继承认了这一类型[5]。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概括性规定[6]。
在民间借贷、网络购物等纠纷中,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往往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网络转账记录,因此这类记录如何提取、如何提交,对当事人相当重要[7]。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篡改和删除的特点,但只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项要求,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8]。
沿革
电子数据进入民事诉讼证据体系始于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5]。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但由于缺少可操作的标准,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认定困难[6]。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通信信息列入电子数据范围[9]。该规定要求办案机关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10]。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11]。修改后的规定在第十四条中列举了电子数据的五类形式,网络平台信息、即时通信与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与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与登录日志,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均在其中[12]。
这次修改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法院判断真实性时,需要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在硬件与软件环境上是否完整可靠等7项因素综合考量[6]。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1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3]。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电子数据,可以认定其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4]。该规则同时对存证平台的资质、信息系统标准以及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电子化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可视为原件的效力[15]。
特点
微信聊天记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复合性,同一条记录可能同时包含文字、图片、语音、视频和支付转账信息。语音记录需要通过辨别声音来判断使用者身份;转载或制作的视频因原始出处不易确认,证明力通常弱于当事人自行拍摄的视频[4]。
这类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带有形式虚拟、依赖存储载体、容易被修改或删除等特征,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因破坏而灭失[4]。因此实务中常以公证等方式对关键内容进行保全,以固定其内容[1]。
与纸质书证不同的是,微信聊天多以昵称和头像显示对话方,缺少直观的身份指向,当事人需要借助个人信息界面等材料证明聊天对象就是案件当事人[1]。聊天记录内容通常琐碎,只能反映生活的某个片段,难以连贯完整地呈现待证事实,删除或不完整还会使记录的完整性受到质疑[3]。
在举证方式上,当事人一般需要保存并出示手机等原始载体,当庭登录微信展示所使用的账户名称、对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并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和转账内容[12]。对于上千页的截屏打印件,通常要求字迹清晰、要素完整、排列有序并编好页码;另一方当事人可对关键内容提交同时段的聊天记录进行核实[8]。因公证或鉴定人员并未参与记录的形成过程,事后单凭公证或鉴定证明内容真实,往往面临较高的时间和经济成本[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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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 —— 本词条所讨论的聊天记录的载体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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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 ——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所属的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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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明确电子数据范围与审查判断规则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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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对在线提交电子数据及区块链存证效力作出规定的司法解释。
-
公证 —— 固定电子数据内容、辅助认定其真实性的常见方式。
参考资料
-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江西南昌新建法院 . jxfy.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打官司时,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证据!但要这样做→-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ln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注意“三大点”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呈堂证供”-新疆法院网 . xj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t20200421_2817295 . jcy.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pkulaw.cn 上的 PDF 文件 . pkulaw.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最高法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和审查认定规则 . hebei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5月1日起,微信等电子证据可能会派上大用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shanxify.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呈堂证据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 jsjc.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spp.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court.gov.cn 上的网页 . 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聊天记录别随便删!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 chinapeace.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附城普法课堂】第1期 要把微信微博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息等当证据,你得这么做!-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 gx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网安贴士|重要的聊天记录别删!五一起,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呈堂证供” . cac.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国际商事法庭 | CICC -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在线诉讼规则 电子化材料可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 所在位置: 首页 > 要闻 . 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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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6-10-02T10:12:4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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