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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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保理业务是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指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1]它以真实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把企业赊销形成的债权转化为现金流入,是中小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改善现金流的贸易融资工具。[2]业务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为核心,按服务主体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两类。[3]保理业务与信用证、信用保险并列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种主要方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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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保理业务是一种以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与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1]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规章的界定,债权人把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后,只要银行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中至少一项服务,即构成保理业务。[1]其中,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的范围。[1]

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是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收益,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的转让指与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1]业务中的债权人即供货方或卖方,债务人即采购方或买方,受让债权的机构称为保理商,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专门的商业保理公司。[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把保理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其第761条表述为: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服务的合同。[4]这一规定为 保理合同 确立了基本法律框架。[5]

原理

保理业务的起点是赊销贸易。卖方按合同发货后形成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卖方把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据此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按约定比例向卖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从而让卖方提前回笼资金。[6]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付款,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将余款划付给卖方。[7]

在这一过程中,保理商还承担资信调查、账务管理、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职能。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需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并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买方到期不能付款时,由保理商承担向卖方付款的责任。[6]因此,保理既包括以资金融通为核心的融资服务,也包括融信与信用管理方面的服务。[5]

按不同标准,保理业务可作多种分类。按保理商在买方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时能否向卖方追偿或要求回购应收账款,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把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按保理预付款的利息计收方式,可分为预付保理和贴现保理。[6]另有以核心企业应付账款为切入点的反向保理,由核心企业配合,为其合格供应商提供保理服务。[2]

业务操作通常分两步:先由卖方提交资料,保理商审查卖方资格、调查买方并确定可接受的买方范围,核定预付款最高额度,双方签订保理合同;再逐笔叙作,卖方发货后提交单据并申请转让应收账款,保理商确认受让并通知买方到期付款。[7]银行保理一般要经过线下调查、应收账款确权、物权登记等环节,放款时间通常为数天。[5]

发展历程

现代保理业务由出口代理交易方式演变而来,起源于14世纪英国毛纺工业。当时英国毛纺织品以寄售方式委托专业代理商代销,代理商向国外买主出售商品,同时向出口商担保买主的商业信用。[4]到18世纪,美国的一些代理商凭借较高效率和雄厚资金掌握了国内市场所需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其身份由代理人逐步转变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即保理商。[4]此后保理商能够提供买方资信调查、货款商业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和资金融通等一揽子服务。[4]

保理在向亚洲传播过程中,不同地区译名不一。1991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计算中心和 中国银行 组织联合考察组赴荷兰、德国、英国考察国际保理业务,随后正式向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发函确认,将 Factoring 的中文译名定为“保理”。[4]1987年10月,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国际保理总协议,国际保理业务由此进入中国大陆;1992年2月,中国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8]2000年3月,中国银行推出发票贴现和综合保理两项国内代理融通业务。[8]

中国保理业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10多年市场探索,2000年前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自2011年起业务量连续多年位居全球首位。[9]200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保理专业委员会。[9]受信用风险上升影响,银行保理业务规模在2013年达到3万亿元高点后,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下降,进入调整期。[9]

商业保理方面,2005年天津瀛寰东润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营业,成为国内第一家商业保理公司。[10]2012年6月,商务部发布通知,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同年12月又批准在广州、深圳开展试点。[10]2013年,中国银监会通过《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作出统一规范。[1]2019年发布的《2018全球保理年鉴》显示,中国保理业务量持续保持世界第一。[4]

应用

保理业务主要服务于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账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7]卖方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提前取得资金投入生产经营,避免资金长期被应收账款占用,并可改善财务报表的相关指标;买方则获得赊销的付款条件,无须提供担保或抵押。[7]

从机构类型看,银行保理更侧重融资,办理时需考察卖方资信并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较适合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商业保理机构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综合服务,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和买方信誉,服务对象更多为中小商贸企业。[3]商业保理公司通常专注于某个行业或领域,便于纵向挖掘细分行业、渗透产业链,从而提升风险辨别和控制能力。[9]

在业务创新方面,保理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实践已延伸到应收账款池融资、线上保理融资、供应链保理融资以及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形式。[5]机构之间转让保理资产的再保理等二级市场业务也有所发展,但规模较小。[5]

局限

保理业务以真实、合法的应收账款为前提,适用范围受到限制。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须权属清晰,未被转让或质押,且购销双方未约定不得转让,才能办理相关业务。[1][11]

在风险层面,保理行业面临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与合规风险,其中既有外生因素,也有内生因素。[9]应收账款长期属于会计概念,相关业务的制度与基础设施仍不够完善,应收账款确权、办理登记等环节较多,融资流程较长、门槛相对高于票据、信用证和保函服务。[5]

商业保理机构还受到配套条件制约。国内商业保理机构融资渠道有限、成本较高,且曾长期无法进入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信息,又缺乏再保险机制,风险识别和转移手段不足。[3]此外,若商业保理机构业务模式出现偏差,把融资作为主营业务甚至唯一业务,容易因资金来源匮乏、利润微薄而面临经营压力。[9]

参见

  • 保理合同 ——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是保理业务的法律表现形式。

  • 应收账款 —— 保理业务得以开展的基础资产和转让标的。

  • 供应链金融 —— 保理常用于为核心企业上下游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场景。

  • 信用证 —— 与保理同属贸易债权保障方式的结算工具。

  • 信用保险 —— 与保理在买方信用风险保障方面功能相近。

  • 资产证券化 ——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保理资产的重要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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