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息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分配的利润,其受偿顺序排于普通股股东之前。优先股兼有股票与债券的特征,股息通常相对固定,一般不会随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并在破产清算时先于普通股获得剩余财产分配。[1][2] 它是判断优先股投资价值的主要指标,也是企业衡量融资成本、安排利润分配的重要变量。
定义
优先股股息是公司依据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分配的利润。国务院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1]
优先股股息的金额一般按股票面值的百分比计算,因此相对固定,不随公司盈利水平同比例变动。中国证监会将其归纳为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四项特征,并指出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分配权利的同时,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一般没有表决权。[2]
在会计处理上,优先股可能被核算为权益工具,也可能被核算为金融负债。国内多数商业银行发行的优先股作为权益工具核算,股息按利润分配处理,于所得税后支付。[3]
原理
优先股股息的水平由发行时约定的股息率决定。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1] 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在存续期内不作调整,浮动股息率优先股则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定期重定价。[4]
对于采用基准利率加固定溢价方式定价的优先股,股息率由基准利率与固定溢价两部分构成。固定溢价在首次发行时通过询价确定,一经确定不再调整;进入重定价日后,以新的基准利率加上该固定溢价得出新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5]
从发行人角度看,优先股股息不能像债务利息那样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优先股股息需在税后列支。[6] 这一差异使优先股的资本成本通常高于同等条件的债务融资。[7]
股息的实际派发还受可分配利润的约束。公司须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才能派发股息,且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8]
发展历程
优先股及优先股股息的实践最早出现于英美的铁路与运河建设时期。19 世纪 40 至 50 年代,美国铁路公司普通股销售困难,而承诺每年分配固定股息的优先股更能吸引投资者,因而被普遍用于募集资金;到 19 世纪 50 年代,优先股已在二级市场活跃交易。[9]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优先股在并购浪潮中被用作支付手段,产品条款趋于丰富。20 世纪 80 年代的兼并重组浪潮中,可转换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等品种大量发行,股息安排也更为多样。[9]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优先股成为金融救援的主要工具之一。美国政府宣布动用 1250 亿美元购入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等九家主要银行的优先股,这一安排既提升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也使政府获得优先股股息。
中国在 2013 年 11 月 30 日由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首次确认优先股的法律地位,此后证监会等部门陆续出台配套规则。[9] 2014 年四季度,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境外完成优先股发行,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9]
应用
在商业银行资本补充领域,优先股股息是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工具的核心条款。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实施后,商业银行普遍发行股息可取消、不可累积并附强制转股条款的优先股,以同时满足资本监管要求与投资者收益要求。[9]
在利润分配安排中,优先股股息与普通股分红形成先后顺序。按照公开募集要求,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采用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可累积、不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条款,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1]
优先股股息的设计还可以嵌入并购重组与融资工具创新。优先股可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其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且不改变收购方的控制权结构。[10] 由于股息回报较为稳定,优先股的主要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追求长期回报的机构。
局限
优先股股息并非发行人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公司在任何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优先股派息,取消派息不构成违约事件,但公司不得在取消期间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8]
对于非累积优先股,发行人不足以支付全部股息时,所欠部分不能要求以后年度补发,公司发生赎回情形时以往年度未足额派发的股息也不予支付。[8] 这使投资者在发行人盈利不足时面临股息落空的风险。[2]
优先股股息不能抵减所得税,是其相对于债务融资较为不利的一点。由于债务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不能,优先股的资本成本高于债务。[7]
固定股息率还使优先股价值对利率变动较为敏感。当市场利率上行时,固定股息优先股的相对吸引力下降;此外优先股股息不能随公司业绩增长而提高,投资者无法分享公司高成长阶段的超额收益。
在表决权安排上,优先股股东通常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投票。只有在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等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才恢复表决权并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待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后该项权利终止。[1]
参见
参考资料
-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 . www.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优先股试点答记者问 . csrc.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content_758866 . cnstock.com [引用日期2026-10-04]
- 优先股的种类 . csrc.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content_500778 . cnstock.com [引用日期2026-10-04]
- content_909795 . zqrb.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infor . mof.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sse.com.cn 上的 PDF 文件 . sse.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ICBC 电子 . icbc.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优先股“优先”在何处(政策解读) . people.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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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6-10-03T17:36:1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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