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单

关注
义项:进出口通关单据

通关单是对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的统称,用以证明法定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已办理报验手续[1]。它曾是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的必备随附单证,海关凭此办理验放[2]。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全面取消通关单,这一单证不再使用[3]。

百科 图文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通关单是对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与《出境货物通关单》的统称,性质上属于证明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已经办理报验手续的文书[1]。它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供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使用,海关凭该单证办理验放手续[2]。

按进出境方向划分,入境货物通关单的监管证件代码为“A”,出境货物通关单的代码为“B”。从功能上看,通关单是检验检疫机构与海关之间联系业务的单证,主要用于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1]。

原理

通关单制度采用“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进出口企业在报关之前先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通关单后才能向海关办理申报[4]。以出境货物为例,企业提交检验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资料后,由检验检疫部门安排到厂抽样,对产品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通关单,企业在单证注明的期限内凭单报关[5]。

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自2008年1月1日起,入境货物通关单实施联网核查,一份通关单只能用于报关一次,纸质单证与电子数据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作退单处理。

通关单设有有效期。入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60天;出境货物通关单中,一般货物为60天,动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一般为14天[6]。超过有效期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不予更改、补发或者重发,海关不予放行,企业须重新办理报检手续[6]。

发展历程

1999年12月23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施“先报检、后报关”,并正式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在单证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4]。该制度同时取消了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三检”以放行单、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的方式放行货物的做法[4]。

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7]。2007年,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对通关单实施联网核查[3]。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表述,为取消通关单确立了法律依据[8]。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50号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2007年第68号通关单联网核查公告同时废止[3]。海关总署说明,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划入海关后,海关内部即可完成对法检商品的检验与确认,通关单失去了原有的职能和意义[2]。

应用

通关单适用于列入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等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办理报关时,需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A”或“B”,并在编号栏填写通关单编号。

据海关总署统计,2017年全国海关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共78148926份,其中涉及通关单的为7935891份,占报关单总量的10.15%;进口报关单中涉及通关单的占比为17.75%,出口报关单中为6.92%[1]。

取消通关单后,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可通过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一次申报,填写检验检疫编号并填报代码“A”;出口商品填写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报代码“B”[3]。对运输途中需要运递证明的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改出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因计算机、系统故障,可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3]。

局限

通关单的办理以货物列入法定检验检疫目录为前提,对未列入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海关不要求凭通关单验放[4]。在关检融合之前,通关单把口岸通关流程拆分为检验检疫作业与海关作业两部分,两部分业务依靠该单证相互衔接,企业的申报环节因此增加[1]。

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且只能用于报关一次,纸质与电子数据不一致即作退单处理;企业填制时还须使报关单与通关单在收发货人、启运国或运抵国、商品项数和次序、HS编码、数量与计量单位等多项内容上保持一致。单证有效期届满后不能更改、补发或重发,海关不予放行,只能重新办理报检[6]。

由于通关单依托检验检疫机构与海关两个部门分别作业,随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划入海关,由另一部门出具凭证的做法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2]。海关总署估计,全面取消通关单后超过10%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从中获益,报关过程中不再需要办理该单证[2]。

参见

  • 报关单 —— 进出口货物申报使用的核心单证,通关单曾是它的随附单据之一。

  • 海关总署 —— 通关单制度的主要管理部门之一,2018年发布第50号公告全面取消通关单。

  • 出入境检验检疫 —— 通关单签发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后其职责划入海关。

  • 单一窗口 —— 取消通关单后企业办理一次申报所使用的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曾规定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2018年删去该表述。

  • 法定检验 —— 判断进出口商品是否需要办理通关单的基本依据。

词条评价
词条统计

浏览次数:1 次

阅读量:1 次 · 阅读完成量:0 次

最近更新:2026-09-29T13:05:36Z

历史版本

完成率 = 阅读完成量 ÷ 阅读量,分母是阅读量不是浏览次数 —— 关了 JS 的、秒退的都在浏览次数里、不在阅读量里。 详细口径在后台的「数据统计」页。

本条目引用的词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单一窗口 报关单 海关总署 出入境检验检疫 单一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法定检验
红色的还不存在。红链不是错误——它标出"这个概念被引用了但还没人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