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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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金融结算差额方式

轧差又称净额清算、净额结算,是在一定期间内把交易各方多笔应收与应付款项相互抵销,只按抵销后的净额办理资金或证券交割的结算安排,与逐笔全额结算相对。[1][2] 按对手范围可分为双边轧差与多边轧差,后者通常由清算机构充当中央对手方统一冲抵。[1] 它能压缩实际结算的资金规模、减少清算处理量并降低对手方风险暴露,广泛用于银行支付、证券清算、外汇与衍生品交易。[3]

百科 图文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轧差又称净额清算、净额结算,指结算机构或交易双方在某一期间内把多笔应收与应付款项互相抵销,仅按抵销后的余额办理资金或证券交割的结算安排。[1] 与它相对的是逐笔全额结算,后者对每笔交易分别清算,同一参与方的应收与应付不作抵销,任何一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该笔交收即告失败。[2]

按涉及对手的范围,轧差分为双边轧差与多边轧差。双边轧差只在两个交收对手之间抵销证券与资金的应收应付,交易对手同时就是交收对手;多边轧差把一个参与人对所有对手的应收应付累计冲抵,按得出的净额统一结算。[1] 多边轧差一般要求结算机构介入原交易合同,成为所有参与人的交收对手,即中央对手方。[4]

原理

轧差的运算较为直接:某一参与方在结算期内应收金额合计减去应付金额合计,差额为正表示净收,为负表示净付,若为零则无须划付资金。[5] 用公式表示为 $净额=\sum 应收-\sum 应付$。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系统清算中即以付款清算行与收款清算行为双边,把来账贷记金额和对方返回的借记回执成功金额计入贷方,把往账贷记金额和本行发出的借记回执成功金额计入借方,相减得到该清算行当日提交清算的净额。[5]

以两个参与方之间两笔方向相反的交易为例:甲应付乙 100 万元,乙应付甲 80 万元,轧差后只需由甲向乙支付 20 万元,无须两笔分别划付。多边情形下,若各参与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恰好相互抵销,则可能整体上不需要资金划拨,下面的示意图表示这一过程。


flowchart LR

A[参与方甲] -->|应付 100 万元| B[参与方乙]

B -->|应付 80 万元| A

A ==>|轧差后净付 20 万元| B

发展历程

20 世纪 80 年代初,互换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标准文本的缺失制约了交易效率。1984 年一批银行家开始推动合约标准化,1985 年 5 月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成立,此后长期致力于推动净额结算获得各国法律承认。[6]

1991 年,该协会着手修订 1987 年的利率和货币汇兑协议,1992 年发布新版主协议,扩大文件适用产品范围并推动多种产品之间的净额结算。[7] 1998 年,日本完成相关法律修改,承认净额结算的可执行性,同年该国长期信用银行倒闭,主协议中的终止条款对处理其衍生品头寸发挥了作用。[6]

在中国,2006 年修订的证券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证券交易的净额结算与货银对付原则,为登记结算机构对结算参与人轧差交收提供了依据。[8] 2009 年 6 月,银行间市场的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开始试运行净额清算,试运行首日轧差后的清算净额约占清算会员之间交易总量的 32%。[3]

2011 年 12 月,上海清算所面向银行间市场推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服务,作为中央对手方按多边净额方式轧差计算参与方当日应收应付资金与债券。[9] 2021 年 11 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净额计算衍生工具交易对手风险敞口并计提资本。[10] 2023 年 3 月,上海清算所推出外币对交易中央对手清算业务,采用多边净额、双边净额与结算净额相结合的三重轧差。[11]

应用

证券结算是轧差应用最广的领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充当中央对手方,对结算参与人买入与卖出的证券和资金进行轧差,每个参与人只与一个交收对手完成交收。[4] 对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品种,中国结算在清算日汇总当日担保交收各品种的资金清算结果并轧差,形成参与人在交收日的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2]

在支付领域,中国人民银行的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按轧差净额清算资金;业务一经轧差即告终结、不可撤销,参与者只能在为其设定的净借记限额内发起支付。[12]

外汇与债券市场同样依赖轧差。上海清算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双边净额清算服务,对交易双方在同一结算日、同一币种的交易数据轧差,并按净额结果完成资金结算。[13] 其债券净额清算业务以中央对手方身份承继成交合同的权利义务,按多边净额方式轧差计算各清算会员的应收应付资金与债券。[14]

衍生品交易中的终止净额结算也是轧差的运用:一方违约或发生终止事件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项下全部合格交易,按约定方式轧差算出净额,由净支付方付给净收入方。[10] 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也会采用净额清算,按收支轧差后的净额而非交易发生额付款。[1]

局限

轧差的效力高度依赖法律环境。终止净额结算在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等程序时能否执行,直接影响风险敞口的大小;国际行业协会发布的备忘录曾将中国列为“非净额结算司法管辖区”,使中外资银行普遍按全额计算以中资银行为衍生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与资本占用。中国银保监会 2021 年回应称,这一认定是对中国破产法律制度和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的不准确、不完整理解,并指出司法实践中未出现过否定净额结算合同安排的案例。[10]

轧差并非自动发生,通常需要主协议、清算规则或法律的支撑。中国监管文件把《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以及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 2002 年主协议列为认可的净额结算主协议。[10]

净额结算把交收风险集中到充当共同对手方的清算机构,清算机构须承担担保交收责任,在参与者违约时仍要先向守约方履约。[4] 轧差还受参与方资金头寸制约:在上海清算所的外汇双边净额清算中,一方资金不足时相应结算指令会进入等待,日终仍未补足则该笔结算失败。[13]

参见

参考资料

  1. 净额清算(netting) . pbc.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2. chinaclear.cn 上的 PDF 文件 . chinaclear.cn [引用日期2026-09-29]
  3. 提高市场效率 降低清算风险 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引入净额清算_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主办 . cnstock.com [引用日期2026-09-29]
  4. 小贴士_焦点透视_财经纵横_新浪网 . sina.com.cn [引用日期2026-09-29]
  5. pbc.gov.cn 上的网页 . pbc.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6. Marking-a-Milestone-IQ-January-2025(PDF) . isda.org [引用日期2026-09-29]
  7. 导 言 . isda.org [引用日期2026-09-29]
  8. 证券法对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完善 . npc.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9. 防范系统性风险 银行间债市引入集中清算机制 . sina.com.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0. sh.gov.cn 上的网页 . sh.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1. 上海清算所推出外币对交易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为外汇清算提供中国答案 . sh.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2. pbc.gov.cn 上的网页 . pbc.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3. 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交易双边清算规则 . shclearing.com.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4. 上海清算所 . shclearing.cn [引用日期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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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引用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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