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与考核的一种人事制度,用人单位接收高等学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1][2]。它并非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源于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和教育部门为大中专毕业生设置的考核环节,用于其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3][4]。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办理转正定级手续[5]。在劳动合同制度下,用人单位以见习期名义延长考察期或压低工资的做法,司法实践一般按试用期规则审查[6][7]。
定义
见习期是用人单位对刚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安排的一段业务适应与考核期限,属于人事制度中的做法,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3][1][4]。按照有关规定,接收高等学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原则上都应安排见习,时间为一年[1][2]。
它与试用期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试用期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约定的考察期限,初次就业或者再次就业时更换劳动岗位、工种的劳动者都适用;见习期只面向首次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功能上偏重业务学习和技能提高,具有教育和培训性质[8]。
见习期与转正定级紧密衔接。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后,由用人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转正手续,考核鉴定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5]。
原理
见习期的运行依托人事管理政策。毕业生通常被安排到基层单位或者生产业务第一线锻炼,接受业务适应训练与考核[4]。见习期内实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人事关系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9]。
有关复函还允许在见习期内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两项安排可以并存[10]。见习期满后进入考核环节,合格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延长见习期或者辞退[3][5]。
见习期的基本流程可以表示为:
flowchart TD
A[接收应届毕业生] --> B[安排为期一年的见习]
B --> C[见习期内可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B --> D[见习期满考核]
D -->|合格| E[办理转正、确定岗位与工资]
D -->|不合格| F[延长见习期或辞退]
发展历程
见习期制度自 20 世纪 50 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规定和实行,至今仍是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之一[6]。在计划经济时期,它由人事和教育部门为大中专毕业生设置,属于其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的考核安排[3][11]。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双向选择和自由择业逐渐成为主要就业方式,原劳动部在 1995 年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把试用期界定为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出于相互了解与选择目的而约定的考察期,时长不超过 6 个月[3]。见习制度并未随之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并存,有的单位只规定见习期,有的单位只约定试用期,也有单位两者同时规定[12]。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给地方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10]。2006 年,人事部决定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时间一般为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 年,见习期间可享受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3]。
应用
见习期较多出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的环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按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硕士、博士学历毕业人员新进事业单位不实行见习期,入职前已有相应工作经历的往届毕业生也不再安排见习[13]。
见习期满后办理转正定级有一整套程序:毕业生先作个人总结、提出申请,再填写转正定级审批表,由用人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并签署意见,然后报人才服务机构审批,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见习期间变换过工作单位的,各工作过的单位均须出具工作鉴定[5]。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从期满转正定级的次月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14]。
局限
见习期的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规则主要来自人事政策文件[4]。这一期限对毕业生一方的约束相对更强:单位认为毕业生不合格时可以延长见习期或者辞退,而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则可以随时通知离职[3]。
实践中出现了借见习期名义规避法律义务的做法。多个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出,用人单位以“试岗期”“试工期”“适应期”“见习期”等名目规避法律义务属于违法,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即已建立劳动关系[15][16][17]。
司法机关的审查着眼于约定的实际内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见习期,如果属于双方为彼此了解和选择而约定的考察阶段,就应当认定它具备试用期的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确定法律责任[6][7]。
与试用期相比,见习期一般按 1 年或者更长时间执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工资方面,见习期执行人事政策规定的见习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则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同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9]。
有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并非分配入职的劳动者约定 1 年见习期,见习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二审法院认定该约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上限,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以及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9]。
参见
参考资料
- 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的甄别 . 四川省政府 [引用日期2026-09-29]
- 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 黑龙江法院网 [引用日期2026-09-29]
- 见习制度当纳入劳动合同法范畴 . Npc [引用日期2026-09-29]
- 您还有什么想要告诉我们的吗?(选填) . 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 [引用日期2026-09-29]
- 热点问题 . guilin.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 用人单位不得以约定见习期的方式变相降低劳动基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引用日期2026-09-29]
- 用人单位不得以约定见习期的方式变相降低劳动基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盖州市人民法院 . ln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 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 南宁市人民政府 [引用日期2026-09-29]
- 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见习期降低工资标准属违法 . workercn.cn [引用日期2026-09-29]
- 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 hlj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 试用期已明,见习期当废 . Npc [引用日期2026-09-29]
- 问题解答-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shaanxi.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 事业单位人员转正定级(薪)相关规定 . haibei.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 试用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 . gd.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9]
- 用人单位能和劳动者签订“试岗期”吗? .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引用日期2026-09-29]
- 问:用人单位能和劳动者签订“试岗期”吗? .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引用日期2026-09-29]
- 用人单位能和劳动者签订“试岗期”吗?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引用日期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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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6-09-29T13:07:0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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