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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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政治学中的一种利益代表理论

法团主义(Corporatism)是政治学中一种关于利益代表与利益协调的理论,用于说明国家与组织化社会利益之间的制度化关系。按菲利普·施密特(Philippe Schmitter)的界定,它指由数目有限、非竞争、按层级排列且功能分化的组织化功能单位构成的利益代表系统,这些单位经国家认可或授权而在本领域取得垄断代表地位,其诉求表达与领导人选择则受国家一定控制。该理论与多元主义相对,并常被分为国家法团主义与社会法团主义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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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定义
  2. 背景
  3. 内容
  4. 影响与争议
  5. 参见

定义

菲利普·施密特在 1974 年发表于《政治评论》的《仍是法团主义的世纪吗?》一文中,把法团主义界定为一种利益代表系统,其功能是把公民社会里已经组织起来的利益接入国家决策过程 [1]。按照这一界定,该体系由若干组织化的功能单位组成,它们被纳入一种责任明确、数目受限、彼此不竞争、按层级排列且功能相互区分的结构安排 [2]。这些单位经国家认可而取得在本领域内的垄断性代表资格,有的甚至由国家直接设立;作为交换,它们在表达诉求、推选领导人和争取成员支持等方面要接受国家一定程度的约束 [3]。

施密特依据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力量对比,把法团主义分为两种结构安排:国家法团主义对应自上而下形成的关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国家;社会法团主义对应自下而上的关系,社会力量在秩序形成中占据主导 [2]。另一些学者对法团主义的理解侧重不同,格哈德·莱姆布鲁赫将其看作一种政策制定模式,而施密特更强调它是一种利益组织方式;有研究认为,两种界定之间的分歧可以通过利益组织与决策模式存在因果关联这一假设加以化解 [4]。

背景

法团主义的思想渊源通常被归为欧洲天主教与民族主义两种哲学的结合:前者强调和谐和社会的统一,后者重视与本民族文化传统相适应,二者共同塑造了法团主义追求和谐一致社会秩序的主题 [3]。社会有机体理论是另一来源,它以不存在阶级分化的社会结构为假设前提,主张按社会分工中职能的不同把社会划分为各类社团,由国家对组织予以创设和特许,同时对全体成员实行严密管理 [3]。

这一理论被视作多元主义出现危机之后的替代性方案。多元主义体制在战后西方国家暴露出效率不高、合法性基础削弱、统治能力下降等缺陷,主要发达国家一度陷入通货膨胀、增长率下滑和失业上升的局面,各国因而尝试通过国家参与来抑制冲突、提升对利益团体的协调能力 [3]。此外,该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因与法西斯主义政权联系在一起而名声受损,此后才逐渐恢复在政治理论中的地位 [3]。

从历史脉络看,法团主义观念在 19 世纪 70 年代至 80 年代逐渐成型为一种政治纲领和意识形态,19 世纪末期与 20 世纪初期欧洲社会的剧烈变动,则使它有机会从观念转为国家治理手段 。在 20 世纪的很长时间里,它经历了衰落与复兴交替的过程;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至 70 年代初,在福利导向的工业化国家中出现了被称为「新法团主义」的复兴,而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关于法团主义走向衰落的主张开始流行 。

内容

在方法论上,法团主义更接近制度主义取向而非个体主义取向,它关注组织、结构和制度层面的关系,认为个人行动受到这些关系的引导和约束,并强调社会集团在承担公共任务方面的责任 [2][3]。与多元主义把团体争斗视为常态不同,法团主义主张对经济和利益的自然扩张加以控制,由国家更多参与利益调节,通过功能团体的聚合作用把分散的利益纳入可以掌控的轨道,使社会冲突不致危及秩序 [3]。

国家、雇主与工人之间的三方协商被看作法团主义的核心机制 [5]。战后欧洲的法团主义主要指新法团主义,也称社会法团主义:工会与雇主组织具有较高自主性,同时集中程度也很高,它们被纳入制度化的协商与政治交换,并在企业、部门与跨行业层面参与劳动条件和报酬的规制 [6]。与由国家强制推行的威权式法团主义不同,新法团主义常被称为自由法团主义,以表明其中的安排出于自愿而并非国家强制 [6]。奥地利、瑞典和挪威长期被视为法团主义特征强烈的国家,丹麦与德国处于中间位置,英国程度较低,美国则几乎没有法团主义,团体多元主义在其中占主导 [6]。

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差别被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利益团体可以设立一个获得国家承认的最高代表机构,该机构在其职能范围内拥有垄断地位,其他团体无从与之竞争;其二,团体的代表职能与执行职能合一,它既要汇集并转达成员的利益要求,也要负责协调内部立场、维持成员行动的统一;其三,国家与利益团体之间是彼此合作、相互支撑的关系 [2]。

法团主义并不限于欧洲。有研究指出,阿根廷在 20 世纪 40 年代庇隆执政时期属于吸纳型法团主义,工人的动员受到鼓励并取得较多权益;巴西在 1964 年后的军人政府时期则属于排斥型法团主义,国家政策被用于削弱工人及其组织的力量 [7]。

影响与争议

对施密特界定本身的讨论一直存在。有研究认为,他把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区别描述得过于尖锐 [4];也有学者指出,他的界定属于一种详尽的理想类型描述,现实中根本找不到完全吻合的制度范例 [5]。还有学者把法团主义看作多元主义的一种变型或某个发展阶段,随着两种理论各自演变,它们共享的部分确实比早期有所扩大 [2]。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认为法团主义走向衰落的看法一度占据上风,但进入 21 世纪,集体谈判这一核心机制重新回到不少国家的政治议程 。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带来的影响是双重的:它既可能削弱法团主义的协商功能,也可能使这类协商变得更有必要;小国在全球化中处在脆弱位置时,往往会加强法团主义作为应对手段 [8]。有分析认为,法团主义结构正从全国性、集中化、以国家认可为特征的传统形态,转向分散化的精益结构,这种变化也被称为法团主义的蜕变 [8]。

受 2008 年至 2009 年金融危机与 2010 年至 2012 年欧元区危机影响,欧洲出现了所谓危机法团主义与紧缩法团主义 [8]。2006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德蒙·菲尔普斯在《大繁荣》中提出批评,认为以行政许可、行业标准、定向补贴等手段为特征的所谓新社团主义,用行政协商取代市场中的非人格化竞争,可能对来自基层的创新形成压制 。

法团主义也被引入中国社会组织与国家治理的研究。有著作在介绍该理论时提出,西方的法团主义实践建立在社会发育成熟、国家权力边界分明之上,属于分立基础上的协作,而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尚未明显分化,因此借鉴这一分析工具时需要注意中外差异 [9]。

参见

  • 多元主义 —— 法团主义在利益代表问题上的主要对照理论。

  • 国家法团主义 —— 法团主义中由国家主导、自上而下组织功能团体的类型。

  • 社会法团主义 —— 法团主义中社会力量主导、团体相对自主的类型。

  • 新法团主义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出现的法团主义形态,也称自由法团主义。

  • 菲利普·施密特 —— 提出法团主义经典界定并区分其两种类型的政治学者。

  • 利益集团 —— 法团主义所讨论的组织化利益的基本单位。

参考资料

  1. 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 mendeley.com [引用日期2026-09-27]
  2. pku.edu.cn 上的 PDF 文件 . pku.edu.cn [引用日期2026-09-27]
  3. 公共关系 . ccps.gov.cn [引用日期2026-09-27]
  4. 王丽萍 | 潜行的法团主义——比较政治研究中的法团主义范式 . rmlt.com.cn [引用日期2026-09-27]
  5. content_38727142 . gmw.cn [引用日期2026-09-27]
  6. neokorporatisme - Læs om det politologiske begreb . lex.dk [引用日期2026-09-27]
  7. tation . berkeley.edu [引用日期2026-09-27]
  8. aisixiang.com 上的网页 . aisixiang.com [引用日期2026-09-27]
  9. 法团主义 . baidu.com [引用日期202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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