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帽子交易是证券交易中一种操纵市场的行为,指行为人先买卖或持有某只证券,再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随后进行与该评价方向相反的交易,借预期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1][2]。其名称源自早期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员喊价的动作,因交易员频繁举手报价、场景近似争抢空中的帽子而得名[3]。这一行为破坏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4]。
定义
抢帽子交易是一种证券交易行为,通常被纳入操纵证券市场的范畴加以讨论。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将其表述为: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2][1]。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 55 条以列举方式规定,禁止任何人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反向交易[5]。2020 年通过、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与证券法衔接,在刑法第 182 条第 1 款中增列该项情形,即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6][7]。据此,抢帽子交易的成立不再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职业身份为前提,只要推荐、预测、评价与证券价格波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入罪[5]。
原理
抢帽子交易在本质上属于信息型市场操纵,与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我交易等传统操纵手段的性质相同,都是通过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使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1][8]。其获利的关键之一在于行为人具有市场影响力:行为人对股市的预测能让较多投资者产生信任,当其本身为证券从业人员或具有公众知名度时,这种信任度更高,因而其公开观点足以形成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资金流[4]。
另一个关键环节是反向交易。行为人先建仓持有证券,再公开推荐,待跟风买入推动价格上涨后,于他人买入的当日或次日卖出,赚取时间差形成的价差[9][3]。在中国证券市场的 T+1 交易制度下,当日买入的股票须隔日方可卖出,行为人借助这一时间安排完成先买、后荐、再卖的操作序列[4]。
从法律构造看,该行为的可责性并不限于荐股内容本身虚假。行为人在推荐时隐瞒了自己持仓及推荐目的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即使荐股有客观依据,未披露利益冲突同样构成欺诈[1]。行为人的荐股方向与其自身交易方向相反这一事实,反过来成为证明其实施了操纵行为的重要客观依据[5]。
发展历程
这一名称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形式。当时交易由交易员在场内喊价完成,日内短线炒作的交易员频繁举手报价,场景看起来如同一群人在争抢空中的帽子,这种交易模式因而被形象地称为抢帽子[3][4]。
2007 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对抢帽子交易操纵作出界定,并将其归入证券法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1]。2010 年 5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39 条第 7 项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证券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3]。
2019 年 6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第 1 条将抢帽子交易操纵列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之一,并将此前限定于特殊主体的规定修改为一般主体,理由是网络大 V、影视明星、公众人物借助各类媒体参与评价、推荐股票,其信息发布优势和影响力优势甚至更为明显[10]。
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 182 条第 1 款中直接增列抢帽子操纵,使该项规则由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情形上升为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类型,与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 55 条形成对应[11][12]。
应用
抢帽子交易的规制对象主要是承担荐股职能并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借助电视、报刊、微博、博客等平台公开推荐证券的其他主体[2][1]。证券监管机构在执法中通常将其行为模式概括为先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三个步骤[12]。
在期货及期现联动市场上,这类手法也出现变化。行为人可先建立股指期货多头仓位,随后散布并炒作证券的相关利好消息,在指数上涨过程中卖出多头仓位获利,再建立空头仓位,待信息被澄清、指数下跌时从空头仓位获利[13]。
在事实认定上,监管与司法机关需要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荐股内容是否具有欺诈性、主体是否具有市场影响力,以及是否实际取得非法利益。对于市场影响的判断,通常结合行为人的市场影响力、信息发布媒体数量及其影响范围、相关证券供求关系基本面有无明显变化等因素[1]。
局限
抢帽子交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在行为模式和信息性质上存在区别。前者需要先交易、再散布信息影响价格、然后反向操作获利,是一个完整过程;后者只需事先获知重大未公开信息,待信息公开后获利或止损,行为人没有人为影响市场的故意[13]。抢帽子交易所利用的信息不以重大性为要件,可能属于无需披露的信息,甚至是为误导市场而制造或夸大的内容[13]。
在认定层面也存在难点。有观点认为,以行为人身份判定其对市场的影响力而不设操纵价量与交易时间的量化标准,虽体现了对专业机构更高的要求,但身份限制可能使一些涉案金额巨大、影响较广的情形难以被追究[13]。同时,反向证券交易不应成为判断该行为客观方面的唯一依据,因为立法本意是为认定主观故意提供客观标准;若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主观故意,即使行为人进行同向交易,仍可能依据刑法第 182 条的兜底条款被追究[5]。
因果关系与危害结果的证明同样不易。证券、期货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操纵行为有时并未带来明显的价量波动,可能出现行为人自身亏损、多空对冲相互抵销、操纵数量大而结果轻微或结果无法查明等情形,因此不能因缺少价量波动结果或结果无法确定而影响对操纵行为的认定[11]。在司法实践中,价量波动往往采用盖然性判断,即只要操纵行为具有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可能性,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但仍需相应证据支持,以形成出罪机制。
参见
参考资料
- “公开荐股”何以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spp.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什么是“抢帽子交易”行为? . szse.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 jcrb.com [引用日期2026-10-04]
- 上海办案检察官谈“抢帽子”交易如何构成犯罪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点推荐 . spp.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从证券法角度理解新增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类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spp.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规定的衍变,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十分明确 . szlawyers.com [引用日期2026-10-04]
- 从证券法角度理解新增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类型 . jcrb.com [引用日期2026-10-04]
- bjjc.gov.cn 上的网页 . bjjc.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最高检围绕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 [顾佳] 二是“反向交易” . spp.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问题解读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spp.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以抽象危险标准界分因果关系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spp.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detail . lexology.com [引用日期2026-10-04]
- P020180328493983399881(PDF) . szse.cn [引用日期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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