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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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民事诉讼中变更法律关系的诉

形成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诉,又称变更之诉。它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并列为民事诉讼的三种基本诉讼类型。其裁判结果即形成判决在确定时无须强制执行便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并可能及于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而法律通常要求形成之诉须有明文规定方可提起。

百科 图文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形成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也称其为变更之诉或创设之诉[1]。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内容和目的,民事诉讼中的诉被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三类,形成之诉是其中之一[2]。

形成之诉针对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共有关系或者婚姻关系,本身已经存在且当事人对其存在并无争执,双方的分歧在于这种关系是否应当继续维持或者以何种内容与形式存续[2]。原告主张自己享有形成权,请求法院以判决直接宣告法律关系的创设、变更或者消灭,这类诉讼即为形成之诉。

与确认之诉的判决只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不同,形成之诉的裁判内容指向法律关系的变动;与给付之诉的判决重在命令义务人履行给付不同,形成之诉的判决不产生执行力[2]。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同样采用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的三分框架[3]。

形成之诉在中国法上大多出现于人事诉讼与公司诉讼领域,前者涉及婚姻家庭等基本身份关系,后者涉及人数众多的利害关系,因而立法要求由法院以统一的形成判决处理[4]。基于法律关系变动影响范围较广,这类诉讼通常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提起。

原理

形成之诉的制度基础是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形成权是权利人可以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其中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经判决确定后才能发生效力的部分被称为形成诉权,行使形成诉权的诉讼即形成之诉,实现该权利的判决即形成判决[5]。

在形成之诉中,法院审查的对象是原告主张的形成权是否存在、法定的变动条件是否具备;一旦确认成立,法律关系的变动随判决确定而当然发生,无需另行强制执行[6]。形成判决在裁判范围内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这一效力被称为形成力[7]。

形成力的发生时间通常是判决确定之时,但在判决作出之前,原有的法律关系仍以原来的内容和形式继续有效[2]。至于法律关系究竟只向将来变动还是溯及既往,则因具体情形而异:离婚、撤销婚姻、公司成立无效等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婚姻无效、撤销股东会决议等则可追溯至行为发生之时[7]。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如何识别存在争议。有观点主张其诉讼标的是形成权本身;也有观点认为应识别为原告通过诉的声明所表明的形成效果,即法律关系变动这一结果,而构成形成权的事实只是攻击与防御的方法和判决的理由。德国、日本通说则强调只有形成诉权才能构成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普通形成权通过意思表示即可行使,就解除合同等情形提起的诉讼宜认定为确认之诉[5]。

发展历程

将诉划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的三分框架,源自大陆法系传统的诉讼类型理论,中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也接受了这种划分,只是把形成之诉表述为变更之诉[8]。

此后,中国学者对这一分类框架提出质疑。有研究认为,形成之诉是一个缺乏实质内容、为分类而设置的概念,诉讼类型与实体权利一一对应的做法并不合理;随着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被废弃,与形成权相对应的形成之诉失去存在基础,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究其实质属于确认之诉,至多属于确认之诉的特殊情形[3]。

围绕形成之诉诉讼标的与判决效力的讨论持续展开。2014 年有研究主张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应限于形成诉权,不宜把以普通形成权为对象的诉讼一律纳入形成之诉[5]。2024 年发表的研究则围绕形成判决对世效的根据展开辨析,认为形成之诉的法定性解决的是诉讼要件问题,与判决效力问题应区分处理[9]。

应用

形成之诉主要适用于必须由法院判决才能变动法律关系的情形。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可再分为两类:一类只向将来产生效果,如离婚之诉、撤销婚姻之诉、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另一类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如撤销认领子女之诉、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以及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撤销之诉[4]。

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以变动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目的,典型形态是再审之诉与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还包括请求变更确定判决之诉等。此外,撤销失踪宣告、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等案件,在学理上被称为形式上的形成之诉[7]。

形成之诉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存在,撤销诉讼与变更诉讼是其常见形态,前者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审查对象,后者则涉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变更[10]。有学者将形成之诉的实际功能概括为变更法律关系,其制度价值被认为不及给付之诉,因此在理论讨论中长期受关注有限[5]。

局限

形成之诉的提起受法定性限制。变动民事法律关系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依私法自治自主完成,法院判决变动可能侵蚀这一原则,因此形成诉权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原告不能提起欠缺实定法依据的形成之诉[9]。

形成之诉的适用范围也相对狭窄。它只在法律专门规定须以法院判决变更法律状态时才被承认,并且主要在社团关系与身份关系案件中才有较大适用空间[7]。

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是另一处难点。形成判决通常被认为具有对世效力,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形成之诉同样是两造对立的程序,案外人并未获得参与程序与表达意见的机会,若仅因判决变动法律关系便要求案外人接受结果,与程序保障原则存在张力[9]。

将普通形成权也纳入形成之诉,还可能带来实际困难。以合同解除权为例,若把基于解除权的诉讼一律作为形成之诉,合同解除时间将被绑定于判决生效之日,可能使已无履行必要的合同关系继续存续,也会在判决效力范围、诉的合并等问题上引发争议,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5]。

参见

  • 确认之诉 —— 请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与形成之诉并列的诉讼类型。

  • 给付之诉 —— 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最广。

  • 形成权 —— 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础。

  • 诉讼标的 —— 法院裁判的最小基本单位,是辨析形成之诉性质与范围的核心概念。

  • 形成判决 —— 支持形成之诉请求的判决,具有无须强制执行即变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力。

参考资料

  1. 诉的分类:判断标准——诉讼请求 . hlj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2. 浅析民事诉讼诉中的三种诉 . hncourt.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3. 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对诉讼类型传统理论的质疑 . ruc.edu.cn [引用日期2026-10-04]
  4. 解除合同属于形成之诉吗?-法师兄 . 110ask.com [引用日期2026-10-04]
  5. 普通形成权诉讼类型考辨 . chinalawinfo.com [引用日期2026-10-04]
  6. FlqkContent . faxin.cn [引用日期2026-10-04]
  7. 基于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 weihai.cn [引用日期2026-10-04]
  8. default . civillaw.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4]
  9. 形成判决对世效:溯源与省思(PDF) . pkulaw.cn [引用日期2026-10-04]
  10.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法的司法实践-成都法院网 - 在确定诉讼类型后,根据不同的类型确定要件审查的步骤 . scssfw.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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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形成权 诉讼标的 形成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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