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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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同一争议在多国法院同时进行的诉讼

平行诉讼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和目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法院同时或先后进行诉讼的现象,普通法系国家多用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这一表述,也有诉讼竞合、一事两诉、双重起诉等说法[1][2]。其成因在于各国涉外民事管辖规则不同所形成的管辖权积极冲突,当事人也可能出于诉讼策略主动促成这种局面[2]。平行诉讼会推高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带来内容相互冲突的裁判,是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国际司法合作长期关注的议题[2][3]。

百科 图文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平行诉讼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有管辖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法院同时或先后进行的诉讼[1][2]。它在普通法系国家通常被表述为平行诉讼,另有国家使用诉讼竞合(Multiplicity of Proceedings)的说法,也有的国家称之为一事两诉或者双重起诉[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工作组一度把这一现象描述为相同当事人围绕同一诉讼标的在不同缔约国法院启动的程序[4]。

按当事人在各诉中诉讼地位的变化,平行诉讼可以分成两类。重复诉讼即同一原告以同一被告为对象,就同一诉讼标的在不同国家的法院同时或者先后起诉,两诉的原被告一致,故又称原被告共通型;对抗诉讼则是双方当事人分别以对方为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在不同国家法院互为原被告起诉,双方地位发生逆转,又称原被告逆转型[2][5]。就两岸民商事司法实务而言,实践中出现的平行诉讼主要是上述两种类型[5]。

原理

平行诉讼的根源是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各国法院判断管辖的依据均来自本国法,而涉外民商事案件大多与两个以上国家存在联系,于是多个国家可能对同一案件同时主张管辖[2]。在此条件下,当事人出于利益考虑,会在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2]。选择多个法院起诉,有时是为了便利对对方当事人在不同国家财产的判决执行;有时则是在被诉地位不利时另择法院争取主动,或借增加对方应诉负担促成和解[6]。

判断两个诉讼是否构成平行诉讼,核心是看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目的是否相同。欧盟布鲁塞尔体系采用实质标准,对这三个要素逐一审查,其中诉讼目的的认定还要经过请求事项、诉讼请求、诉讼目的和核心争点等步骤[7][8]。审查顺序上一般先看主观要素即当事人是否同一,再看客观要素即诉讼标的是否同一[7]。

应对平行诉讼的制度工具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先受理法院规则,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其余法院中止或者放弃管辖,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此思路;另一类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由受案法院裁量自己是否适合审理,普通法系国家运用较多[8][9]。近数十年来,两种规则出现协同适用的趋势,同一国家或地区往往同时使用二者,以先受理法院规则为主、不方便法院原则作调适[9]。

发展历程

区域层面的规则较早出现。1968 年《布鲁塞尔公约》确立了先受理法院规则,规定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因在不同缔约国法院起诉时,先受案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弃管辖[7][10]。该体系其后一直沿用以未决诉讼与关联诉讼相区分的二元结构,前者服务于判决的自由流动,后者着眼于司法的和谐运作[7]。

在国际层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 2005 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 2019 年《海牙判决公约》之后,继续推进管辖权公约项目,试图通过统一的管辖规则缓和管辖权冲突、减少平行诉讼,增强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的可预见性[3]。项目草案的模块包括受理法院的界定、平行诉讼的中止驳回与恢复、当事人意思自治、直接管辖权基础、更合适法院的确定、关联诉讼以及合作与沟通机制等[11][12]。2024 年 2 月公布的草案文本以更合适法院方法为主、辅以先受理法院规则,并把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情形作为先受理法院规则的例外[13]。

中国方面,涉外平行诉讼长期主要由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33 条规定,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若外国法院判决已被中国法院承认,当事人再就同一争议起诉的,则不予受理[1][2]。2023 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第 280 条和第 281 条,一方面有条件地允许平行诉讼,另一方面确立中止诉讼及恢复诉讼的制度,该修正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4]。

应用

海事海商纠纷是平行诉讼的常见场景。两艘油轮碰撞后,当事人分别在中国和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更早推动双方协商,2025 年 9 月双方达成和解,并分别向中美两国法院撤回起诉,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15][16]。该案由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6]。

在知识产权领域,欧美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积极扩张管辖、争夺诉讼优选地,使管辖权之争延伸为全球许可费的裁决之争,进一步增加了平行诉讼的出现频率[2]。在中国,一些当事人也会就先在国内登记结婚、后又在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在两国法院分别推进离婚与财产、抚养争议,形成家事领域的平行诉讼[17]。

在内地与港澳台之间,平行诉讼同样存在。两岸民商事司法实务中的平行诉讼,指当事人就同一民事争议同时或者先后向内地法院与台湾地区法院起诉,并由两地法院同时或者先后受理的情形[5]。

局限

平行诉讼至今没有获得普遍认可的国际统一定义,各国对同一纠纷的识别标准也不一致,即便规则相同,若受诉法院之间缺少及时准确的受案信息共享,先受理法院规则也难以落地[4]。欧盟体系以三要素作实质判断,而中国《民事诉讼法》只用同一纠纷一语概括,并未明确区分平行诉讼与关联诉讼[7][8]。

在制度衔接上仍有欠缺。有研究指出,中国现行平行诉讼的认定标准与海牙管辖权项目草案的规定存在冲突,明显不方便法院的标准尚未确立,对受案法院的比较分析也不充分[9]。同时,中国法上缺少维护本国法院管辖权的禁诉令机制,面对域外法院扩张管辖时可用的应对工具有限[2]。

平行诉讼带来的负担不易完全消除,包括当事人诉讼费用高企、各国司法资源被重复消耗,以及不同国家法院作出矛盾裁判、判决承认与执行受阻等风险[2]。对同一纠纷的认定、先受理时间的判断、承认预期原则的适用以及规则之间的衔接,仍需继续研究[18]。

参见

  • 先受理法院规则 —— 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其他法院中止或放弃管辖的规则,是协调平行诉讼的主要方法之一。

  • 不方便法院原则 —— 受案法院认为另有更合适的法院时拒绝或中止审理的裁量规则,与先受理法院规则配合使用。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 推动制定管辖权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减少平行诉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 管辖权冲突 —— 多个国家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依据的状态,是平行诉讼产生的直接原因。

  • 禁诉令 —— 部分国家用以阻止当事人在他国进行诉讼的命令,与平行诉讼的应对相关。

  • 关联诉讼 —— 与平行诉讼相区分、同一性程度较低但存在共同争点的诉讼形态。

参考资料

  1. court.gov.cn 上的网页 . CICC | 国际商事法庭 [引用日期2026-09-29]
  2. court.gov.cn 上的网页 . CICC | 国际商事法庭 [引用日期2026-09-29]
  3.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受邀参加第九届大国司法论坛暨《海牙管辖权公约》专题研讨会 .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 [引用日期2026-09-29]
  4. (一)先受理法院规则的适用条件 . ajcass.com [引用日期2026-09-29]
  5. 期刊--正义智库 . 正义网 [引用日期2026-09-29]
  6. 论平行诉讼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运用 . dehenglaw.com [引用日期2026-09-29]
  7. uibe.edu.cn 上的 PDF 文件 . uibe.edu.cn [引用日期2026-09-29]
  8. 何其生 杨冰冰 欧盟平行诉讼和关联诉讼的二元体系及对中国的启示 . uibe.edu.cn [引用日期2026-09-29]
  9. 吴若惜:论先受理法院规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协同趋势及其司法适用 . 华东政法大学 [引用日期2026-09-29]
  10. data . legislation.gov.uk [引用日期2026-09-29]
  11. 建立全球统一的民商事案件法院管辖制度 . ecupl.edu.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2. 62de4176-0068-4bfa-bcac-0e32a8bfb0b0.pdf . ecupl.edu.cn [引用日期2026-09-29]
  13. See Christopher A . ajcass.com [引用日期2026-09-29]
  14. 新《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及跨境诉讼的影响(下) . jtn.com [引用日期2026-09-29]
  15. 写入报告的案例丨油轮碰撞平行诉讼案-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山西法院诉讼服务网 [引用日期2026-09-29]
  16. 报告实录 | 宁波海事法院案例被写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 宁波海事法院门户网站 [引用日期2026-09-29]
  17. 徐天驰:浅析国际平行诉讼与管辖权冲突问题 . jialilaw.com [引用日期2026-09-29]
  18. 武大国际法评论 . CNKI [引用日期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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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引用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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