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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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承保地震风险的保险

地震保险是承保地震风险的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安排。由于地震属于低频率、大范围的巨灾风险,单次灾害可能同时毁损大量保险标的,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商业保险公司通常不愿单独承保,多由政府以再保险、专项基金或强制投保等制度性安排参与分担。它是巨灾保险体系中最早发展、也最具代表性的一个险种,对灾后重建和居民生活恢复具有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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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地震保险指以地震、火山喷发及其引发的海啸等灾害为承保事故的保险,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这类灾害遭受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1]。它属于巨灾保险,即以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风险为对象,通过保险形式实现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2]。

地震保险既可以作为财产保险中的独立险种或附加条款,也可以包含在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之内。就财产险而言,地震险通常不能单独投保,而是以附加条款的形式附于企业财产保险等险种之下;在国内绝大多数寿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中,地震责任一般不被列入免责范围,被保险人在地震中身故、伤残或接受治疗可依合同获得给付。

原理

商业保险分散风险依赖大数法则:把大量彼此独立的同类风险单位集中起来,使实际损失率趋近于预期水平。地震与火灾、机动车事故不同,发生频率极低且不规则,一次大地震又会在同一时段损坏同一区域内几乎全部标的,风险单位之间高度相关,因此难以用大数法则分散[1][3]。这正是商业保险公司普遍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或仅以特约条款谨慎承保的原因。

由于纯粹市场化承保难以成立,多国采用政府参与的制度设计。一种常见做法是政府向直保公司提供再保险:直保公司收取保费后,按规定将地震保险责任全额分给专业再保险机构,超出一定额度的部分再转由财政承担,从而使风险在长时间跨度内被熨平[4][5]。另一种做法是把保费扣除费用后的部分强制计提为准备金,逐年积累以应对未来的大震,形成跨年度的资金池[6]。

地震保险的费率并不像车险那样依靠短期经验数据,而往往依据历史地震目录推算。以日本为例,其费率参考国立天文台《理科年表》所载过去约 500 年间造成损害的地震数据,假定这些地震在同地同规模重演,逐次估算赔付额再行加权[7]。此外,保险金额也常设有总支付限额,超出限额时按比例削减给付,以保证制度具备偿付能力[8]。

发展历程

中国对巨灾风险的承保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当时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强制财产保险,地震风险包含在内;因历史原因,相关业务自 1959 年 1 月起停办,此后 20 多年未有发展[9][10]。1979 年国内恢复地震保险业务,多数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工程保险等一度将地震纳入保障范围[9]。

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地震保险缺乏精算基础,指示保险公司将地震条款从合同中删除、列入责任免除,此后十余年间地震保险发展缓慢[9]。2000 年,原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规定企业财产保险项下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重大项目确需扩展的须逐案报批;2001 年 10 月又出台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的指导原则,放宽了承保限制;2002 年底相关报批制度实质取消,但多数公司仍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3][11]。

2008 年汶川地震后,地震保险的制度建设明显提速。2013 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 2014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均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10]。2015 年 4 月,在原保监会指导下,40 多家保险公司组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2016 年 5 月,原保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2]。

2024 年 2 月 24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财政部印发通知,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险责任由破坏性地震扩展至台风、洪水、暴雨、泥石流和滑坡等灾害,基本保险金额也相应提高,共同体随之更名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12]。

应用

住宅是地震巨灾保险的核心保障对象。按现行制度,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险金额为每户 10 万元,农村居民住宅为每户 4 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与保险公司协商提高保额,单项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每户 100 万元,超出部分可由商业保险补充[12]。理赔时住宅墙体及承重结构按破坏等级分档赔付,门窗、屋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室内附属设施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12]。

企业财产和工程项目是另一类应用场景。企业可在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主险的基础上,以附加地震条款或特别约定的方式扩展地震责任,保险公司对此类项目通常实行严格的审核和申报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通过地震保险转移信用风险,例如向保险公司购买地震指数保险,或借助巨灾债券把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13]。

在地方层面,多个巨灾高发地区开展了综合性试点。广东采用指数保险形式,当降雨强度和台风风速达到预设阈值时,保险公司无需查勘定损即可赔付,2018 年至 2023 年累计支付赔款约 30 亿元[2]。日本则通过立法推行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险,住宅地震保险须附于火灾保险投保,保险金额限定为火灾保险金额的 30% 至 50%,由专业再保险机构集中风险并由政府承担超额部分[1][4]。

局限

地震保险的覆盖面长期偏低。以中国为例,截至 2023 年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累计为全国 2134 万户次家庭提供了 7918 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累计赔付逾 1 亿元[2]。与美国、新西兰等国家相比,全球范围内的地震风险仍有相当部分没有保险保障,美国 2016 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访房主中仅 8% 拥有地震保险[13]。

保障额度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明显缺口。现行住宅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户数万元至十万元,与房屋重置成本相比十分有限,较大损失仍需依靠政府救助、社会捐赠或自有资金[12]。在历次大震中,保险赔付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一直很低,反映出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仍较薄弱[10]。

承保能力本身也有硬性边界。地震保险通常设定总支付限额,一旦估算给付总额超过限额,每份合同的给付额将按比例削减,单个被保险人可能无法获得合同名义金额的全额赔偿[8]。此外,可保范围通常仅限于合同列明的风险责任,次生灾害的界定、定损标准与免责条款都可能限制实际获赔范围。

地震保险还面临数据与制度层面的制约。费率厘定需要长期的历史地震观测数据和科学的灾害模型,缺乏足够数据积累时容易定价偏离[3]。同时,巨灾保险体系仍存在碎片化、覆盖面不足、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其根源涉及理念认知、制度保障、需求侧支付意愿和供给侧承保能力等多个方面,需要专项立法、核心机构与基金等配套安排[10]。

参见

  • 巨灾保险 —— 地震保险所属的上位概念,涵盖地震、台风、洪水等多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散安排。

  • 再保险 —— 地震保险分散风险的主要手段,直保公司借此将超额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

  • 大数法则 ——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地震风险的巨灾特征使其难以适用。

  •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 —— 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承保组织。

  • 巨灾债券 —— 将地震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风险证券化工具。

参考资料

  1. 地震保険制度の概要と 損害保険業界の取組内容 . mof.go.jp [引用日期2026-10-02]
  2. 保险责任扩展、基本保额提升 巨灾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 2025年08月20日 星期三 . china.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2]
  3. 专家认为巨灾风险进入承保范围需数据积累(6月12日) . cssn.cn [引用日期2026-10-02]
  4. 地 震 再 保 険 の 概 要 . sonpo.or.jp [引用日期2026-10-02]
  5. 地震保険に国が関与しているのはなぜですか : 財務省 . mof.go.jp [引用日期2026-10-02]
  6. disclosure(PDF) . nihonjishin.co.jp [引用日期2026-10-02]
  7. all(PDF) . nihonjishin.co.jp [引用日期2026-10-02]
  8. 1回の地震等により支払われる保険金の総額にはあらかじめ限度額が設けられています . nihonjishin.co.jp [引用日期2026-10-02]
  9. 巨灾保险十年寻迹 . isc-org.cn [引用日期2026-10-02]
  10. 我国巨灾保险的探索、问题与建议 . picc.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2]
  11. 如何通过保险减少地震损失(2) . sina.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2]
  12. t20240326_3931572 . mof.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13. 在美国,大部分地震风险仍然没有保险保障 . swissre.com [引用日期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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