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务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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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务调查取证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接受委托、以合法方式收集并为委托方固定证据的商业性服务,属于商务调查行业的一种地域性业务。其服务内容涵盖企业资信核查、雇员背景核实、知识产权侵权取证、商业竞争情报收集以及执行阶段的财产线索查找等,主要委托方为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关以及有民事举证需要的个人。由于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普遍面临取证难、执行难的问题,此类服务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具有现实需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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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概况
  2. 起因
  3. 过程
  4. 影响
  5. 参见

概况

北京商务调查取证是商务调查行业在北京地区的具体形态。中国的商务调查活动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2年上海成立了第一家私人调查机构,次年被要求停业,此后北京、成都、沈阳等城市的同类组织数量继续增加。[2]

北京的调查机构在工商登记中通常以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等名义注册,经营范围里一般不会直接出现调查取证字样,原因在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管理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都没有商务调查这一项目。按主要服务方向划分,调查机构可分为面向企业、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的商务调查公司,以及面向个人事务的民事调查公司。[3]

起因

商务调查在北京的兴起与民事纠纷中的举证安排直接相关。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需要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私人权利救济的资源有限,普通人既缺少法律规定的调查权限,也缺少调查技术与设备,由此形成了对民间调查服务的需求。[1]

1992年,中国第一家私人调查机构在上海成立,第二年即被要求停业。199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禁止单位和个人开办具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各类民间机构,包括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形式,并明令禁止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安全防范技术咨询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业务。[2][4]

这项禁令并未阻止此类机构继续出现。从事私人侦探业务的机构转而以咨询服务、社会调查等名义开展活动,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集中在北京等大城市。

过程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该规定第68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凡通过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或触犯法律禁止性条款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均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以合法手段取得、有其他证据佐证且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此前1995年的相关批复曾要求私自录制的录音须经对方同意才能使用。[4]

同一时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商标注册分类由42类扩展为45类,新增了包含侦探公司在内的安全服务类别。不过商标注册与企业经营登记是两回事,市场监管部门仍未批准以私家侦探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登记申请。[4][5]

此后北京等地的机构逐步把业务扩展到多个方向,包括企业资信调查、员工雇前背景核查、打假与知识产权侵权取证、诉讼和执行阶段的财产线索查找等。调查人员接案前一般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约定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并通常不承接刑事案件。[6][7]

北京地区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调查中心的形式存在,成立时间集中在1999年至2008年前后,客户既包括企业法务部门,也包括有民事举证需要的个人。[3]

影响

从已发生的变化看,调查服务的种类由早期以资信调查和打假为主,扩展到背景调查、竞业限制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以及仲裁与执行阶段的财产线索调查等。北京的调查机构常与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企业的法务与人力部门建立长期协作关系。[7]

在制度层面,1993年的通知所禁止的是以私人侦探名义进行的登记注册行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当事人委托其他个人或组织协助开展证据调查活动,民间调查机构的合法地位至今没有定论。[5]

按照行业内的通行说明,商务调查机构的调查权限来自委托方的授权,调查手段需要全程合法,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禁区,处理敏感事项时以寻求律师合作为较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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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的还不存在。红链不是错误——它标出"这个概念被引用了但还没人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