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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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企业劳动保护支出费用

劳动保护费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其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性防护装备所发生的支出,也称劳保费。它是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与财务核算中的一个专门项目,在会计核算上通常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在税务处理上,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不受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约束,因此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分一直是企业实务中的重点问题。[1][2]

百科 图文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劳动保护费指企业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其对应的实物是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界定,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3]

从列支范围看,劳动保护费一般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 5 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4]

劳动保护费的对象限于与本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支出须确因工作需要,数量以够用为限,并以实物形式发生,通常不采用发放现金的方式。

原理

劳动保护费的形成逻辑是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成本,从一般的职工福利或工资性支出中单独划出,归入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能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5]

在会计核算上,劳动保护费通常按用途分别归集,生产环节的使用可计入制造费用,管理或后勤岗位的配备可计入管理费用,典型分录为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下的劳动保护费科目、同时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2]

在税务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由于该条没有设定比例上限,符合条件的劳动保护费可以据实全额扣除;而职工福利费支出只能在不高于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范围内扣除。增值税方面,购进劳动防护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则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个人所得税方面,领取实物形态的劳保用品不并入工资、薪金,不需要代扣代缴。[2][6]

发展历程

劳动保护作为一项企业支出,其制度基础来自职业安全与劳动保护方面的管理规范。1963 年 7 月 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就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 5 类工种的保健食品待遇作出规定,这一范围后来被长期沿用,成为劳动保护费列支范围的组成部分。[4]

1993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137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企业发生的合理支出作出了扣除规定。2000 年,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 号)中明确,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并将劳动保护支出界定为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2005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公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将劳动防护用品规定为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7]

2006 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中,再次梳理了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范围,明确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上述 5 类工种的保健食品待遇属于劳动保护支出。[8]

应用

劳动保护费主要出现在有实体作业、存在职业危害风险的行业,如建筑施工、化工、冶金、电力运维、非煤矿山等。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劳动者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需配备相应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接触噪声的岗位需配备适用的护听器。[9]

从配备内容看,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可分为头部、呼吸、眼面部、耳部、手部、足部、躯干、护肤、坠落防护等类别,企业据此确定采购与发放台账。[5]

在税务申报与审计实务中,劳动保护费的核销依赖采购发票、发放签收记录等凭证,用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和与劳动保护的关联性。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发放的现金补贴或非货币性福利,不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应作为职工福利支出在限额内扣除。[4]

局限

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界限在实务中容易混淆。两者在扣除额度、进项税额抵扣和个人所得税处理上规则不同:劳动保护费可据实全额扣除并抵扣进项税,福利费受工资总额 14% 限额约束且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把福利性质的支出列入劳动保护费,可能面临纳税调整和处罚风险。[6]

按照现行管理要求,劳动保护费原则上以实物形式发生,直接发放货币的支出不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而应归入职工福利费。冬令、夏令保护用品等劳保费支出不得发放现金,发放现金的不得税前扣除。[10]

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是另一类需要单独判断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此类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税前扣除,并不当然等同于劳动保护费,实务中还有企业将其单独作为工装费归集。[6]

此外,企业自行制定的劳动保护费列支范围不能替代国家关于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标准要求,具体用品是否符合劳动保护用品范围,需对照国家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相关标准判断。

参见

  • 职工福利费 —— 与企业职工生活相关的福利支出,与劳动保护费在扣除额度和税务处理上规则不同,实务中最需区分。

  • 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保护费所对应配备的实物,指使从业人员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 企业所得税 —— 劳动保护支出是否准予扣除的税种依据,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范。

  • 增值税 —— 购进劳动防护用品取得专用发票后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所涉及的税种。

  • 安全生产 —— 企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列支劳动保护费所服务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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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引用的词条
职工福利费 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安全生产
红色的还不存在。红链不是错误——它标出"这个概念被引用了但还没人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