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是管理学中的一个概念,指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受到组织决策与行动影响的个人或群体,既包括组织内部的股东、管理人员、雇员,也包括组织外部的供应商、顾客、政府、社区等。这一概念强调组织的存续依赖多方支持,管理者在决策时须权衡不同群体的诉求,而非只对股东负责。它构成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广泛应用于战略管理、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与项目管理等领域。
定义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指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该组织目标实现过程影响的个人或群体。这一界定把管理层需要回应的对象从股东扩展到更广的范围,既涵盖组织内部的股东、管理人员和普通雇员,也涵盖组织外部的供应商、顾客、债权人、政府、媒体、社区和公众利益群体等[1]。
按组织边界划分,可分为内部利益相关者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前者在组织内工作或拥有经营权,如雇员、董事会和股东;后者对组织拥有权利或独立权利,如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地方社区和一般公众[2]。在财务意义上,该词有时特指股东、债权人等可能对公司现金流量有要求权的人,属于较窄的用法。
原理
利益相关者理念的核心,是把组织看成一个由多方投入与交换构成的系统,组织的存续依赖这些群体的持续参与。管理者识别各方诉求,评估其影响能力与诉求的正当性,再据此配置注意力和资源,这一过程通常称为利益相关者管理[3]。
识别与排序常用米切尔(Mitchell)等人 1997 年提出的评分方法,从三个属性判断某一群体是否构成利益相关者:影响力(是否具备影响组织决策的地位、能力与手段)、合法性(是否在法律或道义上对组织拥有索取权)、紧迫性(其要求能否立即引起管理层关注)。至少具备其中一个属性者才算利益相关者;同时具备三个属性者为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具备任意两个属性者为预期型利益相关者,仅具备一个属性者为潜在型利益相关者[4]。
该理论常被区分为三种相互嵌套的研究路径:描述性路径考察管理者与利益相关者实际如何互动;工具性路径分析关注利益相关者诉求与利润、增长等传统目标之间的关联;规范性路径则讨论组织应承担何种伦理责任、管理者应当如何对待利益相关者[5]。
发展历程
“利益相关者”一词最早出现在 1963 年美国斯坦福研究所的一份内部备忘录中,当时被界定为“没有其支持,组织便无法存续的群体”,最初列举的对象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6][7]。这一提法是对“股东”(stockholder)概念的扩展,意在说明管理层需要回应的不只是出资人[6]。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社会环境问题加重、公共支出上升,社会各界认为私营企业也应承担部分公共责任,推动了这一概念的形成。1984 年,美国学者 R. 爱德华·弗里曼(R. Edward Freeman)出版《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一书,系统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其经典定义把利益相关者界定为“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受其影响的任何群体或个人”,并从所有权、经济依赖性和社会利益三个角度对企业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8]。
此后研究不断细化。克拉克森(Clarkson)1995 年按与企业联系的紧密程度区分主要与次要利益相关者,主要者包括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供应商,没有他们的持续参与企业难以生存;次要者不与企业直接交易,如媒体、学者和各类特定利益团体[5]。唐纳森(Donaldson)与普雷斯顿(Preston)1995 年将相关理论归纳为描述性、工具性与规范性三类[5],米切尔等人 1997 年提出基于影响力、合法性和紧迫性的评分分类法,提高了界定的可操作性[4]。
在法律与制度层面,1983 年起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等各州陆续在公司法中增加“利益相关者条款”,允许董事在决策中考虑股东以外主体的利益,截至 2023 年底全美已有 44 个州的公司法含有此类条款;这类条款属许可性立法,董事只是“可以”而非“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8]。2010 年马里兰州率先批准共益公司立法,此类制度要求董事在决策中必须考虑股东、雇员、供应商和消费者等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8]。
应用
在战略管理中,利益相关者分析用于评估各方对战略的支持或反对程度,识别关键群体并制定沟通与应对策略。有观点认为,对利益相关者诉求的处理是否得当,会影响组织的长期表现[3]。
在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领域,该理念为将员工、债权人、顾客和社区等主体纳入决策过程提供了依据,也是企业社会责任讨论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5]。
在项目管理中,利益相关者有时译作“干系人”,相关实践要求先识别项目干系人,再依据权力、合法性和紧迫性进行分类,据评估结果确定沟通优先级与管理策略,从而兼顾各方诉求[4][9]。
这一框架也被引入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研究。例如在医疗联合体的研究中,研究者用德尔菲法结合米切尔分类法界定利益相关者,将其分为核心、潜在和边缘三类,并据此提出管理策略[10]。
局限
利益相关者的界定至今没有形成完全共识。弗里曼的经典定义被认为过于宽泛,几乎任何人都可以被纳入利益相关者范围,这削弱了概念在操作层面的指导力。不同研究者依据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背景给出各自的界定与分类,侧重点各异[5]。
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同时满足全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往往难以做到,各方目标可能相互冲突,如何取舍是实践中的难点[1]。
此外,一些难以发声的主体,如沉默的利益相关者(动植物等)和缺席的第三方(未来世代、潜在受害者等),其利益可能因不够显著或缺乏可听性而难以被完整纳入分析框架[11]。
参见
参考资料
- 00471_1: 14.4 组织的利益相关者 . ouchn.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sinica.edu.tw 上的网页 . sinica.edu.tw [引用日期2026-10-04]
- 「利害関係者」をめぐる経営学的研究の推移 : 「利害関係者理論」から「利害関係者管理」へ . jst.go.jp [引用日期2026-10-04]
- 2020两会专刊 教育减负(PDF) . gxgllib.org.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Stakeholders) . gc.ca [引用日期2026-10-04]
- cambridge.org 上的网页 . cambridge.org [引用日期2026-10-04]
- jst.go.jp 上的网页 . jst.go.jp [引用日期2026-10-04]
- 陈宁、王刚、曹胜熙:利益相关者理念的发展及参考价值 . drc.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凸显模型 . rongpm.com [引用日期2026-10-04]
- 医疗联合体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及分类研究 . ahyyzz.cn [引用日期2026-10-04]
- 2015_Erragraguy(PDF) . hal.science [引用日期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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