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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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逻辑学基本规律

充足理由律是传统逻辑中被部分逻辑学家列为基本规律之一的原理,通常表述为任何判断被确定为真都必须有充足的理由。该原理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单子论》中提出的充足理由原则,与矛盾原则并列为推理的两大原则。后来经沃尔夫等人引入形式逻辑系统,成为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之外常被提及的又一条规律,但它是否属于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学界长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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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充足理由律是指任何判断被确定为真都必须有充足理由的原理,主张这条规律属于传统逻辑基本规律的逻辑学家通常把它表述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1]。它的内容也常被概括为一个判断成立总是有充足理由的,写成「A,因为B,并且B能推出A」的形式,其中A表示被确定为真的判断[2]。

作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时,它一般包含两项要求:给出的理由必须真实;由给出的理由必须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论点[3]。也有表述将它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并列,视为适用于一切思维形式的普遍规律[4]。

原理

在莱布尼茨的表述中,充足理由原则是一条关于推理的大原则: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尽管这些理由常常不能为我们所知[1]。他借此区分两类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其反面不可能;事实的真理则是适然的,其反面是可能的[5]。

就逻辑形式而言,充足理由律刻画的是理由与推断之间的蕴涵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充足条件与必要条件之间、前提与结论之间、论据与论题之间,即理由真则推断必真,推断假则理由必假[6]。若用符号表示,被主张者常写作 $A \rightarrow B$ 并附理由真的要求,与同一律 $P \rightarrow P$、矛盾律 $\neg(P \land \neg P)$、排中律 $P \lor \neg P$ 等永真式不同[7]。


flowchart LR

A[理由 B 真实] --> C{由 B 能否推出 A}

C -- 能 --> D[A 被确定为真]

C -- 不能 --> E[论证不成立]

发展历程

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他在《单子论》中把充足理由原则与矛盾原则并列为推理的两大原则[1]。不过莱布尼茨本人并未把充足理由原则当作逻辑规律,他所用原则的确切含义也一直是议论纷纭的问题[8]。在哲学史上,这一原则常被表述为「没有什么东西无理由而存在」[9]。

此后,德国逻辑学家沃尔夫把充足理由律引入形式逻辑系统,扩大了该原则的影响范围。他把充足理由原则处理成可由矛盾原则推论出来的结果,从而使矛盾原则重新成为思想的最高法则[10]。也有研究指出,该原则渊源于古希腊而由莱布尼茨具体提出,再由沃尔夫引入形式逻辑作为基本原则[9]。

对这两条原则的关系,黑格尔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把沃尔夫的途径颠倒过来,认为矛盾原则实际上须预先假定充足理由原则,二者若彼此孤立则都只是抽象的理智原则[11]。德国逻辑学家肖尔兹在《简明逻辑史》中评价,充足理由律不能同前三条原则并列,属于不能形式化的东西,不属于逻辑而属于科学论的一部分[7]。

应用

在逻辑与论证领域,充足理由律的要求体现为论证中论据必须真实、论据与论题之间要有推出关系,并常被概括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加以讲授[3]。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与充足理由律这四条规律在数学的论证和推理中往往需要同时使用[7]。

在法律实践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被视为充足理由律要求的具体体现[3]。在侦查工作中,正确运用该规律有助于判定言词证据的可靠性,识别和驳斥诡辩,运用时需要注意适用范围、条件,理由必须真实[8]。

局限

充足理由律在形式逻辑中的地位始终存在争议。有学者指出它并不像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那样被公认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甚至认为它是否是形式逻辑基本规律仍是未解决的难题之一。

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三方面:莱布尼茨提出的充足理由原则主要用于本体论和认识论,与形式逻辑的对象不吻合;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在逻辑演算中都是重言式,而充足理由律没有与之相应的永真式;该原则对思维没有提出具体规定,缺乏基本规律应有的约束力[7]。

在理论层面,还存在对无限因果回归的质疑,例如在「鸡与蛋」式的无限序列中,回归和循环都不足以满足真正的解释需求。正因为这些原因,许多传统逻辑著作并不叙述这条规律,现代逻辑也不讨论这个问题[1]。

参见

  • 同一律 —— 与充足理由律同被列为传统逻辑基本规律的原理之一。

  • 矛盾律 —— 莱布尼茨提出的另一条推理大原则,与充足理由原则并列。

  • 排中律 —— 传统逻辑基本规律之一,常与充足理由律一并讨论。

  • 莱布尼茨 —— 充足理由原则的提出者。

  • 沃尔夫 —— 把充足理由律引入形式逻辑系统的德国逻辑学家。

  • 黑格尔 —— 对矛盾原则与充足理由原则的二元并列问题作出处理。

参考资料

  1. 欢迎使用 GRID2008 数据库平台 . cnki.net [引用日期2026-10-04]
  2. 充足理由 . cnki.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4]
  3. 02逻辑的基本规律(PDF) . scnu.edu.cn [引用日期2026-10-04]
  4.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 cnki.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4]
  5. 哲學基本問題_作業-1(PDF) . nthu.edu.tw [引用日期2026-10-04]
  6. 充足理由律的客观性质与悠久历史 . cqvip.com [引用日期2026-10-04]
  7. 浅谈数学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 wanfangdata.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4]
  8. 充足理由律 . cnki.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4]
  9. 充足理由原则 . cnki.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4]
  10. 知道了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原则"的概况之后,我们还可以回过来再看看这条原则从历史发展上究竟是怎样提出来的 . whu.edu.cn [引用日期2026-10-04]
  11. 黑格尔对莱布尼茨思想中矛盾性与充足理由律二元并列问题的解决(续) . whu.edu.cn [引用日期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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