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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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责任保险险种

产品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1][2]。它是责任保险体系中发展较快的险种,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通常采用索赔发生制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限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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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产品责任险是责任保险下的一个独立险种,承保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责任保险整体上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或依契约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产品责任险是其中的主要险种之一[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5]。保险人通常需承担两项责任:一是产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而支出的仲裁、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合理费用[5]。

原理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属于无形标的,因此合同不能像财产险那样按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而是事先约定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2]。赔偿限额一般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6]。

承保范围以产品的“缺陷”为前提。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不符合该标准为判断依据,缺陷可能存在于设计、生产、包装、告知及警示等各环节[5]。

保险责任成立需满足若干条件:事故须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产品所有权须已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且事故具有意外和偶然性质[2]。中国出口产品责任险同时存在两种承保基础,事故发生制以产品责任事故发生为基础,索赔发生制则以实际的索赔发生为基础[7]。

发展历程

产品责任险在国际上成为独立险种已有较长时间,但大规模发展主要是 20 世纪后半叶以来的事情,目前已在北美、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较为流行[8]。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属于发展较快的险种[2]。

中国自 1980 年起开办产品责任保险,早期主要是配合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的需要[8]。20 世纪 80 年代初,为应对进口国的要求以及外贸风险管理的需要,中国开始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此后逐步推出面向国内市场的产品责任保险产品[9]。

2020 年 5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9]。其中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四章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在原有立法基础上增加了流通后发现的缺陷产品的补救措施,并拓展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对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9]。

应用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10]。投保人可以是一方、数方或有关各方,除投保人是当然的被保险人外,经投保人提出并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有关各方也可作为被保险人载入保单,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一般互不追偿[2]。

从承保对象看,中国产品责任保险以生产企业为主,早期集中于家用电器和食品安全领域,之后逐渐向高科技产品和化工机械产品延伸[9]。市场上出现了按产品类型细分的产品责任险,例如电子设备及软件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航空产品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车用动力电池产品责任保险等[9]。

局限

产品责任险设有明确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违法或犯罪行为所致损失不获赔偿,战争、敌对行动、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情形同样属于免责范围[5]。大气、土地及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以及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5]。

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一般也被排除[5]。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对其雇员因雇佣关系应承担的责任,同样不予承保[5]。

产品责任险只规定保险人的赔偿最高限额,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无限补偿义务[11]。受害的第三者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其取得保险赔偿既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也要排除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因此该险种对消费者的保障具有间接性[11]。

参见

  • 责任保险 —— 产品责任险所隶属的保险类别,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 公众责任保险 —— 与产品责任险并列的责任保险险种,承保固定场所或地点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 雇主责任保险 —— 承保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人身伤害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 职业责任保险 —— 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因疏忽或过失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其侵权责任编的产品责任规定是产品责任险的法律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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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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