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入返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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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项:金融同业业务术语

买入返售是金融同业业务的一种,指两家金融机构按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交易对手方的对应科目为卖出回购[1]。它与逆回购实质相同,是资金融出方以金融资产为质押向交易对手提供资金,买入方在会计上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2]。2014 年监管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将买入返售纳入同业业务统一界定,并限定其标的资产范围,该业务由此成为观察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与监管边界的重要样本。

百科 图文
目录
  1. 定义
  2. 原理
  3. 发展历程
  4. 应用
  5. 局限
  6. 参见

定义

买入返售是一种同业资金融通行为。按照监管文件的表述,它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与之方向相反的卖出回购,则是先卖出金融资产、到期再按约定价格回购,两者构成同一笔交易的两个方向[1]。在会计处理上,买入返售一方的相关款项记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卖出回购一方的款项则记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1]。

从交易角色看,买入返售方是资金的融出方,卖出回购方是资金的融入方,因此买入返售在功能上等同于回购协议中的逆回购[3]。它在分类上属于同业融资业务,与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等并列,是金融机构之间配置短期资金的工具之一。

原理

一笔买入返售交易的现金流分两段。起息日,资金融出方按约定价格向资金融入方买入约定数量的金融资产并支付资金;到期日,资金融入方按约定的另一价格将该金融资产买回,价格差即为融入方支付的资金成本,也是融出方取得的利息收入[4]。相关利息在返售期内按实际利率确认,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差别较小时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5]。

从会计确认看,买入返售项下按协议约定于未来某确定日期返售的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融出方只将实际支付的款项列示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而卖出回购方卖出的金融资产仍按原分类留在其资产负债表内,并按原会计政策核算[5]。这一处理方式使买入返售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资产买卖,在实质上则更接近以金融资产为担保的资金借贷。

买入返售可细分为质押式和买断式两类。质押式模式下标的资产的权利归属不发生变化,买断式模式下标的资产在返售期内可被融出方再行处置,因此需要在备查簿中登记到期应支付证券的净价、利息与数量[6]。

发展历程

买入返售作为资金融通工具的雏形与债券回购制度同步出现于银行间市场。2013 年以前,它被市场用作存放表内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主要通道,各类受益权、票据与债券的正逆回购都通过这一科目完成,因此被视为表内非标的藏身处[2]。

业务规模的膨胀集中在 2012 年至 2014 年之间。2012 年末,上市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为 4.736 万亿元,占银行同业资产规模近半;到 2014 年一季度末,16 家上市银行该项资产总额已升至 6.3 万亿元[7]。2013 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增加到 21.47 万亿元[8]。

2014 年 5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即所谓「127 号文」,逐项界定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类型,并对买入返售业务的标的资产、会计科目与担保安排作出限制[1]。文件发布当日,银监会同时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 号),从执行层面要求商业银行实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

新规对存量业务实行新老划断:文件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存续期内向监管机构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不进行追溯调整[8]。此后,买入返售项下的非标资产逐步随到期消化,业务重心转向标准化金融资产的短期资金融通[9]。

应用

买入返售最基础的用途是流动性管理。银行通过它调节短期头寸、提高短期资金运营效益,并与卖出回购、同业存放等工具配合安排资产负债结构[10]。在债券市场上,金融机构借助质押式回购融入或融出资金,实现短期资金调剂[2]。

证券公司等机构的类似业务也参照这一科目处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按买断式逆回购处理,股票质押式回购按质押式逆回购处理,两者均由机构按返售协议先买入、再按约定价格返售给客户,所融出的资金确认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11]。

在税收政策层面,金融机构开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12]。其中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指金融商品持有人即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即逆回购方,同时约定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买回相等数量同种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12]。

局限

买入返售在制度上受到标的资产范围的约束。按 127 号文的规定,其项下金融资产应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信托受益权、信贷资产等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不能作为标的[1]。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也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1]。

担保安排同样受限。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此前部分分支机构以抽屉协议方式提供隐性担保的做法,在此框架下不再具有合规空间。

业务期限与风险集中度也设有上限。同业借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 50%,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1]。

从风险属性看,买入返售在形式上为资产买卖,卖出回购方卖出的金融资产仍留在其资产负债表内,融资期限又受限于短期资金周转的定位,因此期限错配与流动性风险仍是这一工具需要面对的问题[3]。

参见

  • 同业业务 —— 买入返售所属的业务大类,涵盖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等同业融资与投资业务。

  • 卖出回购 —— 与买入返售方向相反、互为交易对手方的同业资金融入行为。

  • 逆回购 —— 买入返售在功能上与之等同,均为资金融出方向的操作。

  • 同业拆借 —— 同为同业融资业务的另一基础类型,主要用于超短期流动性管理。

  • 信托受益权 —— 曾长期作为买入返售项下非标资产的主要标的,后因标的范围限制而退出。

  • 银行间市场 —— 买入返售项下标的标准资产的主要交易场所。

参考资料

  1.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jl.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2. 2019.02.10 . wmcloud.com [引用日期2026-10-02]
  3. 【金融博览】黄隽:“质变”的银行同业业务 . h-videos.org [引用日期2026-10-02]
  4. pznsh.com 上的 PDF 文件 . pznsh.com [引用日期2026-10-02]
  5. fjnx.com.cn 上的 PDF 文件 . fjnx.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2]
  6. fjsfa.org 上的 PDF 文件 . fjsfa.org [引用日期2026-10-02]
  7. 监管层痛击银行同业业务 兴业银行触及红线 . people.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2]
  8. 经济日报多媒体数字报刊 . ce.cn [引用日期2026-10-02]
  9. 同业业务遭整肃 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2) . cnfin.com [引用日期2026-10-02]
  10. 中国股票投资者关系平台互动问答 . 10jqka.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2]
  11. vCB_AllBulletinDetail . sina.com.cn [引用日期2026-10-02]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chinatax.gov.cn [引用日期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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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 卖出回购 逆回购 同业拆借 信托受益权 银行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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